“没有说明书中所说的USB接口,没有遥控电动旋转底座,我们买的日立等离子电视机怎么会这样……”日前,河北省衡水市11名消费者向日立(中国)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中国)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此做出说明并解决问题。
买来的电视机与产品推介资料不一致
6月15日,衡水市的消费者赵先生告诉本报记者,今年“五一”期间,他和几位亲友准备购买日立牌等离子电视机,由于当地没有商店销售此款电视机,他们通过电话向日立(中国)公司咨询相关产品信息。日立(中国)公司随后寄来包括等离子电视机技术规格在内的《日立工程产品》产品推介资料,向他们推荐了“可对消费者直销”的指定代理经销商——北京雅骏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骏威公司)。赵先生等人看了这些资料后,商定购买型号为42PD7990TC的日立牌等离子电视机。
5月20日,赵先生等11名消费者与雅骏威公司达成购销合同。在这份写有“卖方所售产品经日立(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字样的购销合同上记者看到,合同中设备清单的产品名称栏下,有“电动座架”一项。该合同第3条第1款承诺,“确保设备质量、规格、性能完全符合生产商的技术要求,如合同设备不符合前述要求,则买一赔十”。
赵先生称,5月23日夜晚,雅骏威公司将11台电视机送到衡水市。由于送货人急于回京,时间仓促,又正值深夜,大家当时只粗略检查了一台电视机。第二天,他们各自安装调试时发现,该电视机与《日立工程产品》产品推介资料有不一致之处,如:产品推介资料中称的USB接口,该电视机没有;购销合同写明的“电动座架”只能用手旋转。
消费者向厂家及销售商提出质询
发现问题的当日,11名消费者将这些情况向日立(中国)公司书面反映。5月25日,大家委托河北省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树可进行代理交涉。5月31日,张树可律师向日立(中国)公司传送《律师函》,将发现电视机所存在的问题据实列明,请对方5日内给予回复。6月5日,日立(中国)公司致函张树可,称此次纠纷系11名消费者与雅骏威公司所签订《购销合同》所引发,消费者应该与雅骏威公司协商解决此事,日立(中国)公司愿意就此事进行协商。
“消费者认为,造成这次纠纷的不是《购销合同》,是日立(中国)公司向他们提供的、让他们看后决定购买该公司商品的《日立工程产品》产品说明册,此外,消费者是从日立(中国)公司处得知雅骏威公司可以对散户直销,并从日立(中国)公司获知了雅骏威公司的联系方式。”6月18日,张树可律师向记者转述了11位消费者的意见。
张树可认为,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该合同是作为受托人的雅骏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的,同样直接约束作为委托人的日立(中国)公司。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有关条款规定,消费者有权直接选择生产商要求说明产品质量并承担相关责任。
消费者与雅骏威公司进行了沟通。赵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张树可介绍说,雅骏威公司认为自己是经日立(中国)公司授权并按照双方既定规则进行销售,同时确保所销产品是日立(中国)公司产品,目前的问题是,日立(中国)公司提供的《日立工程产品》推介说明出现了印刷错误。6月15日,记者就此向雅骏威公司了解情况时,对方一位工作人员称此事目前全部由日立(中国)公司负责解释。
日立(中国)公司称产品手册出现错误记载
6月14日,张树可律师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称“消费者已对此做了证据保全”的网页资料,该网页中显示,42PD7990TC电视机资料称装备有电动遥控旋转底座等内容。消费者赵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将此情况反映给日立(中国)公司后,该公司更改了网站资料。6月18日,记者登录日立(中国)公司网站,通过查询看到有关42PD7990TC等离子电视旋转底座介绍内容为,“特别为日立等离子电视而设计的底座支架,可左右旋转30度”,没有看到遥控旋转底座、USB接口的字样图标。
6月16日,日立(中国)公司公关部杜女士向本报记者解释说,日立(中国)公司针对法人用户(一般指企业用户或经销商)和一般消费者印制了两种产品简介,此前通过法人用户渠道销售的等离子电视机的产品手册中,标明产品配有USB接口等,但实际产品与其表述的内容不一致。在零售店里面向一般消费者使用的产品手册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根据其提供的信息,记者登录日立(中国)公司的网站,看到了该公司6月16日对此事发表的声明。该声明说,日立接到投诉后,已与消费者代理人见面,就本次产品手册出现的部分错误记载的事情做了说明,承诺将予以退款、退货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费用。在回收和销毁存在问题的产品手册的同时,已要求经销商停止使用该产品手册,并采取应对措施。与此同时,杜女士告诉记者,日立(中国)公司对雅骏威公司做出的“买一赔十”的承诺事先并不知情。
目前,就11位消费者提出的退货并兑现“买一赔十”承诺的要求,双方未达成一致。(李健)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