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控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接公司控股股东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源")告知,2006年6月28日,新锦源与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下简称"省煤集团")全资拥有的丰城矿务局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本公司32%的股份转让给丰城矿务局,转让后丰城矿务局将持有公司32%的股份,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新锦源则变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29.39%的股份;同时,同为省煤集团全资拥有的江西省煤矿机械厂和分宜特种电机厂分别与省煤集团直接控股88.5%的江西煤炭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省煤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分别将其持有的安源股份0.16%(353,094股)的股权转让给省煤投资公司,转让后,省煤投资将持有安源股份0.32%的股权,江西省煤矿机械厂、分宜特种电机厂不再持有安源股份的股权;中国工商银行萍乡市正大支行与省煤集团间接控股的萍乡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萍乡景泰房地产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其拥有的安源股份0.16%的股权(353,094股)转让给景泰房地产公司。 此外,新锦源投资之控股股东杭州锦江集团、上海康润投资管理公司也拟分别将其持有新锦源投资的39%和16%的股权转让给省煤集团直接控股的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后萍矿集团公司将拥有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安源股份29.39%的股权。
    二、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1、上述转让完成后,省煤集团公司将成为安源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省煤集团公司通过丰城矿务局(持股32%)、新锦源投资公司(持股29.39%)、省煤投资公司(持股0.32%)和萍乡景泰房地产公司(持股0.16%),合计实际控制安源股份61.87%的股份,处于绝对控制地位。
    2、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对本公司的总股本没有影响,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实质影响。
    三、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股权比例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30%,已经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详见《收购报告书摘要》。
    特此公告
    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