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第八次董事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收购资产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宏达股份控股子公司金鼎锌业购买矿业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及金顶跑马坪铅锌矿山采矿权,其转让标的、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采资产收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采矿权收购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地矿管理部门认可,报相关部门确认后的结果作为双方交易的价格。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转让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署):仓玲、伍小泉、刘资甫
    200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