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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需不需要工会同意 谁来遏制 “过劳死”?
时间:2006年07月06日11:17 我来说两句  

 
财经博客 张军“国有制”的喜宴 艾葳2007年中国股市是属于散户的年代

  【来源:新华网综合】

  ■“过劳死”——时代的必然还是法制的乏力

  “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劳动时间

  最长的国家……之一。”6月8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某人士在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这句话的时候,不由自主地停顿了一下。
他说:“在许多行业,中国员工的劳动时间几乎已经赶超日韩了。”

  国人最初接触到“过劳死”这个概念,还是在20多年前。当时,著名学者蒋筑英猝然离世,留下了“英年早逝”的一片叹息。然而,二十年后的今天,情况似乎越来越糟,相继因“过劳死”过世的人,不管是事业成绩斐然的王选和陈逸飞们,还是血汗工厂里倒下的工友们,无一不令人震惊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

  而就在五月,“过劳死”名单上又添新人:华为研发人员,胡新宇,25岁;中兴工程师,程明,32岁。

  都是令人扼腕的英年早逝。

  首都医科大学心血管疾病研究所所长杨新春教授曾表示:据估算,目前中国每年大约有60万人发生猝死,劳累、生活不规律、开夜车、高度紧张是最大诱因。而美国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在30岁—50岁的英年早逝者中,95.7% 的人是死于过度疲劳或由于过度疲劳引起的致命疾病。这些,都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现代版的“鞠躬尽瘁”

  ——“加班”何时成了一种企业文化

  “加班光荣”是可怕的“企业文化

  一些企业,工人劳动时间长,加班成常事,人们对此似乎已见怪不怪。但“加班成为一种‘企业文化’”的说法,却颇耐人寻味。

  在这样的所谓企业文化中,一些废寝忘食、经常加班的员工常常受到老板鼓励和夸奖;相反,谁要是经常按时下班,则可能被视为“不够敬业”,不但自己不自在,而且也会遭领导侧目。有人将这种“企业文化”总结成“以经常加班为荣,以按时下班为耻”———话虽极端了些,但实际上这种风气多多少少在鼓励着工人为企业多加班。

  如果加班真成了一种“企业文化”,那我想说,这是一种畸形的、可怕“企业文化”。[全文]

  新闻工作者、科研人员、企业高管是目前“过劳死”最为突出的三类高危人群,有调查显示,目前新闻工作者死亡者中有79%死于40岁—60岁,平均死亡年龄45.7岁;科研人员的平均死亡年龄在52.23岁,15.6%死于35岁—54岁。

  这是在5月25日上海召开的“浦江学科交叉论坛”上,民盟上海市委副主委、复旦大学免疫生物学所所长熊思东教授提出的一种警告。他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过劳死”正开始威胁高节奏、高压力的都市人。

  而无休无止地加班是产生“过劳”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加班成为一种‘企业文化’的时候,其负作用正在迅速显现。”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劳动处的陈杰平处长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

  “要求员工加班很正常,企业追求的就是利益最大化,连我自己都很少11点以前结束工作,当然也希望我的员工如此。”某私营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位许姓老板直言不讳地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他说,一个员工自愿加班,会让他感到员工的敬业,他会本能地喜欢他。而那些不“敬业”的员工,会是他“首先考虑淘汰的对象”,他并不害怕没有人接替,因为现在“最不缺的就是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院长杨清河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中国正在向城市化和社会化过渡,转型期间,各种竞争压力急骤增加,为了保持社会的高速发展,一些紧缺型人才被透支使用,使得这个人群无论在精神和谐上还是在身体健康上都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如果在现有生产技术不能取得更大进步的条件下,要想维持社会的高速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高强度使用的现状就不会发生大的改变。”

  更有不少企业将员工是否经常忘我的加班劳动作为考核参考项,那些“不辞劳苦”、“废寝忘食”的员工经常被当作典范加以鼓励和赞赏,反之则多少会被认为没有将工作放在第一位,而遭遇领导的冷眼。而这些境遇,在知识层次高、竞争压力大的白领阶层已司空见惯。

  陈杰平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一些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中小民营企业和沿海来料加工型企业,加班成了家常便饭。譬如,一些企业投机取巧,把劳动定额定得很高,即使是手脚非常利落的工人,也难以8小时之内完成劳动定额。完不成劳动定额,就拿不到基本工资,为了多挣点钱维持生存,工人们只好被迫“自愿”接受加班,有的甚至每天工作长达16个小时。企业这么做,一方面是变相延长劳动时间,压低人工成本;另一方面还规避了以更高的工资率支付工资的法定责任。

  或许,没有人知道那些无休无止的加班,到底是他们自愿,还是被逼无奈。但是,当加班也有排名,并且成为晋升、加薪甚至是能否留职和生存的重要指标后,谁还能分清楚自愿与不自愿呢?

  现代版的“鞠躬尽瘁”已经悄悄的变了味道。

  “绝大多数的加班都没有经过工会的同意”

  面对“过劳死”工会不能只作花瓶

  在中国整体劳动力过剩、就业不充分的背景下,个人在企业面前毫无疑问是弱者。虽然不想加班,但为了吃饭,为了家里的老人与孩子,工人们只好把怨言和不满往肚子里吞,期待工会来阻止这种无休止的加班,期待工会帮助自己讨回应得的加班费。可是,在许多企业,工会只是一个摆设,企业让工人加班,根本不征求工会意见,而工会对此无能为力。

  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因此大多数人都希望加入一个组织,靠集体力量来保护自己。工人需要工会,加入工会,也正是希望工会能够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当工会失去了这个作用,它就变成了花瓶。

  当前,“花瓶工会”并不少见,原因大概有这么几点:一是工会往往缺乏独立性,完全依附于企业领导层,工会主席多由企业领导兼任。工会的活动时间、形式、经费也都受制于企业的管理者或所有者。二是工会缺乏主动为工人维权的意识。我国工会会员既包括劳动者也包括经营者,利益相互对立的双方同时在利用同一个组织,导致的结果是工会往往沦为经营者利益的保护者,而维护劳动者利益的职能被弱化或架空。三是工会的权力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虽然《劳动法》、《工会法》明文规定工会享有诸多权力,但这些权力条款大多留有较大的弹性空间,没有针对企业规定较为明确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工会组织没有劳动执法权,只能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对相关工作状况进行监督,这注定了工会的权力是虚权力而非实权力,从而导致许多工会只能嘴上说“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却中看不中用。这就是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说“中国没有工会”的真正原因。因此,工会要好看又实用,就必须进行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落实工会的权力,把虚权力变成实实在在的权力,切实让工会成为劳动者自己的组织,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工会。[全文]

  “胡新宇到底是不是‘过劳死’,我们不是病理学专家,不能下结论。但是,如果有关方面最终可以确定胡新宇的直接死因与超时劳动有关,那么这就是一起非常恶劣的违法和侵权事件,公司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陈杰平对《中国经济周刊》说,“但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要作出这样的认定,可能很难。”

  陈杰平特意将《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给记者打印了出来,他指着这些规定告诉记者:国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八小时……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他尤其指着第四十一条的开头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是,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了。

  “工会自始至终都反对超时工作。”陈杰平说,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还是比较严格的,但是一些企业的取巧做法,却让监督和执法工作很难进行。

  “参照《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可以说目前国内相当多的一批企业都已经违法了,有些甚至相当严重。可是一些企业却总能以员工是自愿加班为由逃避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

  陈杰平说,作为一级组织,工会面对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存在超时劳动的现象缺乏应有的约束力:一是工会组织没有劳动执法权,只能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对超时工作状况进行监督;二是一些私营企业根本没有成立工会,或者成立了工会,但工会的作用没有发挥到位。当然,相当多的成规模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管理手段比较成熟,工会力量比较强大,在这方面相对规范得多。

  谁来遏制 “过劳死”?

  “‘过劳死’这个曾经徘徊在日本的幽灵,正在极大地侵蚀着中国经济本就先天发育不足的躯体,虽然目前还没有人具体地计算过‘过劳死’造成的巨大损失,但是,情况的确到了需要引起各方关注的时候了。”宋波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随着“过劳死”人数的增加,劳动者渴望受到保护的意识也在逐渐增强。但是,相关法规的不健全却使得这种保护难以到位。

  在曾经“过劳死”多发的日本,“过劳死”早已不仅仅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而是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活生生地出现在社会现实生活之中。资料显示,1994年,日本劳动省就已正式把工作过度列为职业灾害,日本官方又在近年把“过劳”正式列为职业病的一种,“过劳死”已写进了日本法律。2002年10月2日,日本广岛高级法院判决川崎制铁公司造成员工“过劳死”案和解,判令川崎制铁公司必须支付1.1350亿日元赔偿金给死者家属。这是继在此之前——2000年6月日本电通公司“过劳死”案败诉后,第二桩企业全面承认错误并达成和解的“过劳死”案件。

  而在中国,迄今为止,“过劳死”在法律上仍是一片空白。发生于2000年的中国首例“过劳死”索赔诉讼,就因为劳动部门不承认有“过劳死”一说,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陈杰平说:“超时劳动弊端很多。首先,超时劳动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夺,这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早有定论;其次,它还对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再次,超时劳动是‘就业杀手’。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一边是大量存在加班加点,一边是许多人找不到工作而失业。一个工人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就等于占用了两个就业岗位。而创造就业岗位非常不容易,在全球化的今天,就业机会已经成为最为稀缺的社会经济资源。最后,超时劳动的恣意横行让企业对低廉劳动力成本产生依赖,阻碍企业在技术进步、改善管理和提升素质等方面下功夫。”

  “要有效遏制超时劳动,需要我们在完善法制、确立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和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等诸多方面,作出长期不懈的努力。”陈杰平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上个世纪80年代,蒋筑英、罗健夫等杰出人物的英年早逝,让人们关注起中年知识分子的健康。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善知识分子生活条件的政策:提出带薪休假、给知识分子做健康体检等等。可惜的是,有些政策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得到及时的解读和完整的执行,未能成功阻止“过劳死”的侵袭。

  资料:何谓“过劳死”?

  据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代院长、国内著名心理学教授张聪沛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缘自日本的“过劳死”一词,最早出现于日本七八十年代经济繁荣时期,是由于劳动者过度的工作负担(诱因),导致高血压等基础疾病恶化。长期的过劳还会出现很多心理症状,进而引起脑血管或心血管疾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从而造成患者死亡。

  国际上对“过劳死”的普遍定义为: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

  一些从业者向《中国经济周刊》反映,要么单位根本就没有人提起过带薪休假制度,或者即使有,他们也不能休。有位王小姐甚至反问记者,像她这样的聘任制员工,能和那些在编的人员一样享受带薪休假吗?

  国际劳工组织的专家表示,中国企业目前普遍处于公司发展的初期阶段,员工的加班现象十分普遍。华为的一位海外工程师就谈到:华为只有靠有价格优势的设备费和较短的工程周期,与爱立信等国际巨头抢市场,这就造成华为人需要忍受高强度的工作压力,进行周期短、工作量大的艰苦开拓。而在国外,由于产业发展已经经过了这个阶段,一些著名的企业都会进行SA8000(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认证和检查,以便最大程度的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而改变此类现象的出路,决不仅仅在于企业和员工个人的共同努力,如果社会制度不能进一步完善,‘过劳死’的现象就会长期存在,并且透支中国经济的未来。”宋波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中世纪的欧洲人曾嘲笑流落而来的犹太人:你看啦,犹太人都是懒骨头,搞出一个礼拜天来逃避劳动!而在今天的欧盟国家,周工时越来越短(如法国35小时),所有工厂在下午五六点钟全部关门走人,大小商店闭门谢客,美之曰“体面劳动(decent work)”。而要实现这样的“体面劳动”,经济和社会的发达程度必须要达到一个平台高度,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死者长已矣。也许,关注“过劳死”,除了能够让我们告慰逝者以外,更重要的应该是,我们该怎样为生者,争取一个健康、快乐、幸福的工作氛围……

  一个“过劳未死”的典型性故事

  5月,是张丽出院以后安心休假的日子,在她装修一新的房子里,整整的一面墙都挂着她画的一张张稚气的水彩画。

  张丽略显苍白的脸已经比半年前多了一丝血色,人也胖了2斤。她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目前她最大的愿望就是辞职,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忘掉工作,真正过上一段云淡风轻的日子。

  目前张丽每天都会给自己和家人做上几道营养搭配合理的饭菜,这在以前的7、8年间似乎都是一种奢望——因为她没有时间。而现在,白天,家人上班以后,她就自由地挥毫写意,满足一下多年未竟的学画心愿。

  她说,这种感觉,舒服极了。而如果没有两个月前突然在工作时间被同事送进医院,她都无法想象自己还能够在繁重的工作中瞬间停息下来。

  张丽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连续的长期加班让她身心俱疲,她罗列了自己一天的大致时间表:早晨7点被闹钟叫醒,起床后没有时间吃早饭就冲到单位上班,对着电脑忙一上午,中午在食堂匆匆吃一口下午继续忙,晚上经常有应酬。赶上月末年终报表的时候,连续住在公司彻夜加班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说实在的,我几乎每分钟都在拼命工作,并对自己的健康进行透支,最后身体一天天垮了下来。”她说。

  住院之前的很久张丽就已经感觉到身体不适了,疲惫不堪,失眠,头疼,上四层楼都要喘上很久,甚至轻度的抑郁症……可是她一直都没有时间好好去做一下检查,更别说休整了。

  “真的这样继续下去,不‘过劳死’都属意外。”她戏言道。(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宋雪莲)

  对话

  直面“过劳死”

  ——政府、企业、个人一个也不能少

  嘉宾:

  杨清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院长

  张聪沛

  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代院长心理学专家

  陈杰平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劳动处处长

  宋波

  《现代保健》杂志社社长

  关注“过劳死”首先要关注“过劳”

  杨清河:过劳死早期在西方曾经存在,但是最严重的国家应该是日本,日本经济长期排在世界第二位,其主要原因就是:作为资源匮乏的日本来说,可以调动的资源并不多,而人力资源是它可以充分利用的主要生产要素。可以说,他们通过劳动投入,靠拼人战术,支撑了其经济发展。

  中国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在许多大城市、大企业等,人们的竞争意识都有了极大的增强,危机意识、地位和生活水平下降的威胁都促使人们以更多的精力、体力来投入到工作当中去,从而产生了一大批过度竞争状态下的过度疲劳的人群。而我们却长期忽略了对这些人的关爱。

  目前,可以说还没有哪些机构对“过劳死”进行过系统的研究。尤其是疲劳研究、生理学和工作的关系、心理学和工作关系的研究等。

  宋波:“过劳”现象近年来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我们关注“过劳死”的时候,一定不要仅仅停留在每个个案的分析和争论上,而是要关注已经长期“过劳”的人群,研究他们“过劳”背后隐藏的社会和制度因素,并且有针对性地实施干预,才能避免悲剧的一次次发生。

  呼唤“带薪休假”

  张聪沛:劳动者一般都处于弱势地位,要面临人际、晋升、批评甚至下岗等各种职场压力,如果这种压力得不到释放,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目前几乎每个从业者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过劳”的现象,可是更多的人只有已经发病的时候,才会去找医生。且“过劳”过程中的心理因素更是被人们长期忽略。中年正值人体的转轨阶段,是具有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等背景疾病发生的危险时期。据统计,50%的心肌梗死病人平时只会偶尔出现胸闷和胸痛的现象。这一时期,有基础疾病的人群只要遇到过度疲劳等诱因,就容易产生严重的后果。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该树立这样的新观念:以损害劳动者的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和事业发展,是对生产力的破坏,更是对人性的摧残。作为个人来说,如果不能享受带薪休假的话,一定要学会在工作中懂得放弃和忙里偷闲。完全放下工作的休假,在一个月内一定不能少于两个空白天。更不要把工作带入每个长假。应该合理安排休息时间,学会心理调节,让神经放松。

  宋波:带薪休假制度80年代中期提出后,因特殊情况曾经暂停,直到1991年得以恢复,1994年才被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很长一段时间内,传统思维习惯占据主导,休假观念没有被完全接受,谁都不好意思或者说有点害怕提出休假,怕领导和同事对自己有看法。从现在的情况看,要真正实现带薪休假这一目标仍然有难度,但希望适应时间不要太长。

  杨清河:人工作是为了什么?大多数人不就是追求生活质量的提高吗?而这种提高一方面体现在工作之内,一方面体现在工作以外,如果工作内外不分,努力工作的初衷也就违背了。半个月的带薪休假制度,完全可以让人们用15天脱离社会和工作,最好是去山林放松,然后才能回来更好地投入到工作当中去。

  中国的全民激励可以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越是这样,我们越应该超前的意识到问题的另一面,对这些贡献大的人群给予更多的关怀,不要让人才干到30、40岁就不行了。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做法不仅会对个人和家庭造成损失,还会造成人力资本的可持续工作能力的下降和丧失,对经济的发展也会起到破坏的作用。

  加班文化损害了谁?

  陈杰平:欧美国家对加班是有严格的限定的,在下班以后,几乎看不到任何一家公司亮着灯。而我国,一边是大量的人找不到工作,一边却是大量的在职人员以透支生命的方式工作,可以说,这是和我国的基本国情极不相符的。

  面对着劳动力的供求矛盾,一个人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就等于占用了两个人的工作岗位,加大了劳动力供给。本来我国的就业岗位就是稀缺的,创造就业岗位亦不容易。而之所以习惯性加班正成为常态,与时下劳动力价值与价格的扭曲不无关系,如果单位和企业都依照法律规定成倍给付职工加班薪酬,那么从正常的成本考量,单位与企业并不会选择成本更加高昂的个人超时工作。

  如果每个在职人员真的能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权益,而不是不惜以透支生命来获得上级认可或是保住职位。习惯性加班就没有道理成为职场的常态。劳动者一定要有这样的认识,在经济学意义上,全部选择不加班和全部选择加班相比,更可以使劳动力价格得到很好的体现。

  杨清河:社会的发展归根结底是要追求人的发展,基于此,“以人为本”就必须成为这一发展的前提。而要实现这一点,既不能靠利润至上的企业,也不能靠相对弱势的职工。唯有法律和制度堪此重任。中国的劳动力市场还不成熟,因为有时的加班只是临时性的工作,如果公司可以在人才市场的人才库里找到这样的临时人员,那么就可以临时性雇人完成这项工作,而不必让自己的精英人才透支体力,造成损害。对于加班的补偿企业执行不够,我们在这方面也没有监管到位,政府应该肩负起应负的责任。而造成“过劳”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有什么样的解决办法,我们将在近期制定课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宋雪莲)

  8小时应完成多少工作?

  《劳动法》规定员工的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可是,8个小时到底要做多少工作呢?《劳动法》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

  据了解,很多企业把工作量定的很高,8个小时完成工作量几乎成为不可能,从而引起超时加班。还有些企业,只是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完成什么样的工作目标,根本都没有考虑工作量,因此造成严重的超时劳动。

  陈杰平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计划经济时期,我们有一套完整的劳动定额体系,即技术类非规范类劳动标准。在国外,这样的标准也都很完善,一般都是由行业雇主与工会协商谈判制定,或者由大的企业做出行业标准,其他企业参照使用。但到后来,这样的劳动定额标准却被渐渐抛弃了。目前基本就是缺位了。

  美国职业健康与安全研究所是一家专门研究如何预防与工作有关的损伤及疾病的机构,该机构发言人说:“工作要求超过一个人的能力,就会出现问题。”当今社会,企业老板越来越意识到压力对员工健康和生产力造成的影响。该研究所和美国心理协会建议公司通过采取措施来减轻工作压力,包括保证工作量符合员工的能力、界定员工的任务和职责、制定工作与休息之间合理的时间表等。

  陈杰平说,我国《劳动法》实施已经过去了十多年,相关规定目前还有待细化,比如每周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是否就应该增加雇佣人数以及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工作量都没有具体的界定,使得企业可以轻易在这些方面做文章,而对人力资本进行掠夺式开发。只有完善的法规和有力的监管执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保证。 (中国经济周刊 文/宋雪莲)

(责任编辑:魏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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