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红荔路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该行申请1600万美元预付款保函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我们认为: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因业务发展需要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担保不存在违规情形,同意公司为其担保。
    独立董事: 宋全启 胡长平 虞丽新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