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设防风险传递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券商需备案
    今后,保险公司须将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制度和事项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同时,保险公司要定期向保监会报告其所属境内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财务报告。
    这是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的《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中作出的规定。
    据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介绍,保险公司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是指保险公司所属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他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或投资项目。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要建立管理备案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公司应将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会计核算、筹资、投资、资金收益分配、预算、业绩考核等财务管理活动纳入公司整体财务管理的框架中。同时,保险公司应将其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重大财务决策、事项,以及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有可能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通知》还要求,各保险公司要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保监会财务会计部报送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保监会依法实施监管审核。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为保险业开展综合经营提供了财务监管上的支持。一方面,随着保险公司获准以其资本金或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证券以及境外保险机构等,长期股权投资开始成为保险公司一般资金运用行为之外的重要财务活动。另一方面,在综合经营大趋势下,银行、证券、非金融等不同行业风险向保险业传递的可能性逐渐增大,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实行并表监管势在必行。《通知》体现了并表监管的基本原则,为下一步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创造了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