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发生;
    2、公司监事会于2006 年7 月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OO 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变更的公告》,将会议地点变更为公司注册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明宇路1 号(南充东方花园大酒店)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 年7 月11 日
    2、召开地点: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明宇路1 号(南充东方花园大酒店)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监事会
    5、主持人:监事会召集人冷海涛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 人,代表股份76424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本的30.63%。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 人,代表股份141400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2 人,代表股份141400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公司《关于免去窦学海董事职务的提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76424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140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二)审议公司《关于免去倪进凯董事职务的提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76424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140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三)审议公司《关于免去王之钧董事职务的提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76424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140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四)审议公司《关于增补刘元军先生为公司董事的提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76424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140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审议公司《关于增补申琦先生为公司董事的提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76424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140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六)审议公司《关于增补李先慧先生为公司董事的提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76424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140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陶宏律师进行法律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受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委托,指派陶宏律师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律师。陶宏律师于2006 年7 月11 日出席了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明宇路1 号南充东方花园大酒店会议室召开的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监事会于2006 年 6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将于2006 年7 月11日召开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并于2006 年7 月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OO 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变更的公告》,将会议地点变更为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明宇路1 号(南充东方花园大酒店)会议室。根据前述公告,公司监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相关说明。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由公司监事会召集人冷海涛先生主持召开,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共4 人,代表股东4 人,均于2006 年7 月 5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股东的代理人均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前述股东于股权登记日共持有公司股份总数7642486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0.6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所有公告中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经两名股东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监票和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会议人员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依法获得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陶宏
    2006 年7 月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