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传,最初《证券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绝对禁止信用交易。在证券投资市场日趋完善、各种避险机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在对信用交易的风险性和投机性进行了辩证思考后,监管层认识到开办信用交易对投资者、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乃至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的好处。
尽管如此,来自基金合同的约束力仍然存在。几乎所有的证券投资基金都在基金合同中列明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融资融券。虽然基金法没有明文禁止信用交易,但基金对信用交易的处理还是延用了当初《暂行办法》的规定。
基金合同的限制还不是基金参与融资融券的最主要障碍。每当出现新的投资品种或新的交易方式后,监管层将会就此下文。在监管层的文件尚未明示前,基金不可以做这样的投资。因此即使能实现基金合同的修改,如果没有监管层放行,基金也不得参与融券融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