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控股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贷款纠纷一案情况及其股权拍卖情况,本公司已于2006年4月28日及2006年5月29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上予以披露(详见相关公告)。 现将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二○○六年七月十七日收到从大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黑高法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光明集图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境内法人股76,118,224股的冻结。
    二、被执行人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境内法人股76,118,224股,变更为买受人伊春市青峰农场持有。
    三、被执行人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剩余债务继续履行。
    本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执行人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买受人伊春市青峰农场也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