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号文最新规定:套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
本报记者王芳洁发自北京
从6月19日开始施行的14号文对于“90平方米”的定义是按合同定义,而时隔一个月,昨日,“90平方米”却有了新的执行。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落实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165号文的规定,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套型建筑面积”的定义被明确为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加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此前的一个月内,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14号文的办法是“看合同”,如果合同中“同时标注了套内建筑面积及套外建筑面积,则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执行;如果合同中仅标注一个面积,则按该面积执行。
此前,涉及“套型建筑面积”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为6月19日开始施行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6]14号)。该文件规定,对于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70%。
公积金14号文作出贷款首付比例调整,其根据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从先后相差刚好一个月的两次通知来看,北京公积金政策紧跟了中央政府的指导精神。
自5月底37号文中首次提及“9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到7月初165号文中详细定义“套型建筑面积”,中间相隔了一个多月时间。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