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券商开展资产证券化项目仍是个案审批,正在业界征求意见的《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操作规则,将使该项业务步入制度化发行阶段。
与此前的讨论相比,基础资产的界定进一步明确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 资产证券化业务则是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用所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投资者可以转让所持受益凭证,但不得主张分割计划项下的财产,也不得向计划要求回购其受益凭证。
《通知》称,基础资产为收益权的,收益权应当有独立、真实、稳定的现金流量历史记录,未来现金流量保持稳定或稳定增长趋势并能够合理预测和评估;基础资产为债权的,有关交易行为应当真实、合法,预期收益金额能够基本确定。证券公司应代表计划与原始权益人签订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基础资产设定担保安排的,其担保权益作为基础资产的组成部分应一并转让。
券商作为计划管理人,要成立内核小组,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的同时建立项目质量评价体系,对拟发起设立的计划确立内部审核制度;须建立计划管理工作档案,及时披露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他重大业务关系。资信评级机构接受计划人委托,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收益情况和计划的机构安排,对受益凭证的信用状况进行信用评级,包括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在计划的具体结构设计上,计划的规模、本息偿付安排应当与基础资产评估或预测的现金流状况相匹配,计划的存续期限应当根据基础资产的存续期限和收益偿付安排予以确定;收益凭证的收益率和销售价格由计划管理人通过市场调查、公开询价等方式确定,同一级别的收益凭证的收益率和销售价格应相同;受益凭证的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管理人认购规模不得超过总体发行规模的10%,收益凭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此外,计划的推广销售应向特定的机构投资者进行,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进行。
据悉,试点阶段仅允许已通过创新试点评审、并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券商开展此项业务;鼓励在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能源、公用事业、环境保护、技术成果产业化等能对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显著作用的领域开展试点。 (责任编辑:吴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