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在审查2006年中期报告时,发现4月28日披露的2005年年度报告第十章 “重要事项”中的重要诉讼仲裁事项第5)事项中,对乐山市商业银行诉公司控股子公司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为乐山市风景园林局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一案,作了如下披露:“……2005年11月1日,四川省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2004)乐中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终止执行。 ”
    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将“中止执行”写成了“终止执行”。正确的披露应为:“……2005年11月1日,四川省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2004)乐中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特此更正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