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 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G中宝
    股票代码: 600208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高存班 林海慧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 2006年7月21日
    特别提示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本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方、关联人、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四、本次股份变动系以协议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方式进行,转让合同由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务有说明,下列简称有如下特定所指:
    甲方、收购方、新湖集团 指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恒兴力 指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恒兴力的两名股东高存班和林海慧
    乙方 指高存班
    丙方 指林海慧
    上市公司、G中宝 指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08)
    股权转让协议 指收购方与出让方于2006年7月20日订立的列明关于本次收购的条款和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
    协议转让 指在本次收购中,收购方通过与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收购出让方所持恒兴力全部股份的行为
    本次收购、协议收购 指收购方通过协议转让收购恒兴力全部股份的交易事项
    本报告书 指《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变动报告书》
    目标股份、标的股权 指收购方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购买的恒兴力全部股份
    股份转让价款 指收购方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为购买目标股份向出让方支付的总额为248,000,000元人民币的价款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高存班、林海慧
姓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职务
高存班 中国 杭州 无 恒兴力股东,持股60%
林海慧 中国 杭州 无 恒兴力股东,持股4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高存班先生、林海慧先生均不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出让方持有、控制上市公司情况
    本次股份变动前,高存班先生持有恒兴力60%股权,林海慧先生持有恒兴力40%股权。恒兴力持有G中宝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860万股,占G中宝股份总数的的14.96%,为G中宝的第一大股东。
    本次股份变动后,高存班、林海慧的所持有的恒兴力的股份分别全部转让给新湖集团,恒兴力成为新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高存班、林海慧不再间接持有G中宝的股份。
    二、本次协议收购的有关情况
    1、《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甲方-收购方: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出让方:高存班
    丙方-出让方:林海慧
    标的公司: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及性质:
    甲方此次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及丙方分别收购其所持有的恒兴力60%及40%的股权。
    (3)转让价款及支付
    经三方协商同意,乙方、丙方按每股1.00元价格将其持有的恒兴力60%及40%股权以148,800,000元及99,200,000元的的价款转让给甲方。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全部价款一次性汇入乙方及丙方指定的账户。
    (4)协议签订时间
    2006年7月20日
    (5)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但需在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文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履行。
    (7)有关收益和亏损的归属
    自甲方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款之日起至变更登记手续完成期间,乙方及丙方本次转让的股份对应的收益和亏损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2、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及其他安排
    本次协议转让没有附加特殊条件,也不存在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双方没有就股权行使作其他安排。
    3. 政府审批
    本次收购尚需中国证监会审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三、本次协议收购的其他情况
    1、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恒兴力所持有的G中宝46,800,000股股份已被全部质押。
    2、本次收购完成后,新湖集团承诺:恒兴力将继续履行在G中宝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所有承诺。
    第三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它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存班 林海慧
    签署日期:2006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