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6年7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以传真方式会签,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王更新先生申请辞去总经理的议案
    为实现公司整体经营目标以及经营管理班子人员资源整合的需要,根据王更新先生的申请,董事会同意王更新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真讨论和审查人选,董事会同意聘任周金法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周金法先生提名,经董事会认真讨论和审查人选,董事会同意聘任王更新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
    王更新先生兼任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为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议案
    1、被但保人基本情况
    安徽杭萧系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注册资本为210.80万美元,本公司投资人民币1,312.50万元,占75%的股权,周金法投资折合人民币262.50万元,占15%的股权,王更新投资折合人民币175万元,占10%的股权。公司住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单银木,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设计,制作和安装。
    截止2006年5月31日,安徽杭萧总资产为人民币21616.56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0956.34万元,资产负债率49.32%,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担保情况概述及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在芜湖市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延展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授信人芜湖市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债权人)于壹年内为被授信人安徽杭萧提供人民币叁仟万元授信额度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该笔担保合同已于2006年6月25日到期。
    为确保安徽杭萧正常经营,公司此次拟为安徽杭萧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内容:公司为授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债权人)于壹年内为被授信人安徽杭萧提供人民币壹仟万元授信额度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期间按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截至2006年7月25日至,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发生额26,300万元,无逾期担保。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附件一:获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个人简历
    附件二: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获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个人简历
    周金法,男,新加坡籍,籍贯浙江海宁,1955年11月出生,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高级工程师。工作经历:1981年至1988年就职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历任助理工程师、工程师,生产技术科副科长、科长。1989年至1998年就职于新加坡JEL工程公司,历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项目经理、营造经理。1999年至今就职于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杭州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更新,男,新加坡籍,籍贯黑龙江,1955年4月出生,1979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化工系化学工程专业。工作经历:1980年至1986年工作于中石化兰州石油化工设计院(原化工部第五设计院),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1987年移民至新加坡后,先后在新加坡JEL工程有限公司、罗德里工程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项目经理、设计经理等职务;1999年至2003年任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起任河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1月至今任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附件二: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06年7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所审议的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周金法先生为总经理,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二、公司总经理周金法先生提名王更新先生为副总经理,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三、根据董事会提供的被提名人简历,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综合意见,我们认为上述新聘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公司对上述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吴晓波 竺素娥 周滨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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