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劳动力收益权保护法规,世界上许多国家(比如美国、日本、泰国、法国等)已经实行多年,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关于最低工资的政府规定
关于最低工资方面的最早规定,见于国际劳工组织(ILO)理事会制定的1928年第26号公约《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公约》(即第131号公约),这个公约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比如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效力、确定最低工资水平时应考虑的因素、针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一种适宜的监察制度”等方面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方案》的通过,使得美国有了联邦最低工资标准,其水平大致上是制造业工人平均工资的40%-50%。当时在非管理岗位的工人中,有大约90%的人受到最低工资法的保护。
1993年我国劳动部就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文件),要求各地(主要是省一级行政当局)制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率”,1994年在《劳动法》正式实施之前,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根据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曾于1994年就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积极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协商,力争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前拟定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保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此后,中国大陆三十个省、市、自治区在“九五”期间陆续建立起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关于最低工资的经济理论
虽然经济学家经常提出实施最低工资制的弊端和消极影响,提醒人们注意观察实施最低工资后的实际效应,从而引出了把最低工资作为“扶贫”措施是否具有实际效应的问题,但迄今为止在大多数国家中仍然没有取消最低工资制的迹象。
从经济学理论上说,根据传统的劳动经济学供求模型分析,把工资增加到均衡水平之上就会导致低就业。虽然较高的工资有可能提高生产率,减少旷工和跳槽,但如果政府通过最低工资立法而强迫企业提高工资,那么生产率的提高也可能大部分被工资增长的部分所抵消。
在存在不完全信息的劳动力市场上,最低工资可能会增加就业。由于不完全的流动性,企业面对的是一条向上倾斜的劳动力供给曲线。实施最低工资制意味着增加企业的劳动力成本,这就阻碍了企业增加雇用员工。近年来劳动经济学中许多统计研究表明,最低工资对就业所产生的影响即使是积极的,也必然是微乎其微的。
在经济学界当然也有一些不同的见解,比如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加文·莱特教授从经济史的角度指出,最低工资制在美国南方的经济转变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最低工资制促使南方进行了许多变革,使不少就业者从低收入行业转移到支付高工资的新兴行业中去。
另外有人认为提高最低工资的一个优点是,通过扩大低收入者的实际收益以及就业者之间的工资差别,加强了对工作努力程度的促进和激励。此外,有效的最低工资也可能提高生产率,使劳动力需求曲线右移,从而抵消最低工资可能导致的任何失业。
目前关于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在经济学家中间尚未取得一致性的看法,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有数百项劳动经济学的实证研究成果并未能够从理论上支持最低工资制,但也不足以从理论上完全推翻这一政策措施。
在此期间研究方法的微小变化对研究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例子之一是对青少年就业效应的时间序列分析(一般而论,青少年是低工资群体,最有可能受最低工资制的影响)。这些分析在控制了每一年份中影响青少年就业的其它变量的条件下(比如可能影响青少年就业的成人失业率),来估计青少年就业如何随着实际最低工资水平而变化。
美国经济学家曾使用1949-1994年的资料进行分析,发现最低工资对16-17岁青少年的就业率(该年龄组中的就业人数除以同一年龄组中的人口)没有影响。但是利用相同的程序分析了1954-1993年资料,结果其就业效应是负的。
另外一项研究估测了青少年就业率与总就业率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与假设相一致,即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条件下,最低工资的上升将会减少青少年的就业机会,并且强制性工资增长的幅度越大,就业降低的幅度也就越大。那么在什么条件下,最低工资制具有就业正效应呢?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的多项研究表明:在就业无弹性(无论工资如何变化,对就业量都不产生影响)的情况下,最低工资的提高将有助于增加低工资工人总体的工资报酬。
那么,最低工资制是战胜或减少贫穷的有效武器吗?迄今为止的多数研究表明这取决于有多少人受益于最低工资所带来的实际收益,并且这些人中间有多少是真正属于弱势群体的。根据美国20世纪90年代初的一项研究结果,最低工资提高所增加的工资报酬中,只有19%进入贫困家庭。因此,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最低工资制经常是一种事与愿违的相当迟钝的“扶贫”工具。但最低工资制作为一个政治工具的有效性,使其的产生和存在成为可能。
(作者系北京大学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中心副主任)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