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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时间:2006年07月31日15:28 我来说两句  

Stock Code:600265
     (行情-论坛)
 
财经博客 张军“国有制”的喜宴 艾葳2007年中国股市是属于散户的年代
来源:中国证券报

    保荐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6 年7 月

    前言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本说明书摘要摘自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 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1、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份中存在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该部分股份的处分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2、截止本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中泰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中泰公司持有的本公司3,130 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29.81%)于2005 年5 月20 日全部质押给交通银行北京东单支行,该等股份于2006 年6 月22 日全部被司法冻结,于2006 年7 月11 日全部被司法轮候冻结,并于2006 年7 月25 日全部再次被司法轮候冻结。上述股份的质押和冻结情形不影响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对价的执行。

    3、本次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是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鉴于有权参加相关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为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审议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预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和相关股东会议合并举行,召开2006 年第1 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将本次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预案和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为同一事项进行表决,相关股东会议和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股权登记日为同一日。

    含有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内容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实施,即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存在无法获得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4、若本改革说明书所载方案获准实施,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量不发生变动,但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动。公司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动,公司的股本总数也将发生变动。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不发生变化,但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会被摊薄。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本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截止2006 年6 月30 日资本公积金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结果将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前公告。

    6、本公司流通股股东除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外,还需特别注意,有效的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并不因某位股东不参会、放弃投票或投反对票而对其免除。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所持本公司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安排如下对价,公司以现有流通股4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5.465 股的转增股份。该等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份的对价水平相当于“纯送股方式”下,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2.8 股股份的对价。本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26,860,000 股,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原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改革方案的追加对价安排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三、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除法定最低承诺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流通股东中泰公司和林业总公司还作出如下特别承诺:中泰公司和林业总公司承诺,所持有的景谷林业原非流通股股票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四、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06 年8 月17 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2006 年8 月28 日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06 年8 月24 日至2006 年8 月28 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即每日9:30 至11:30、13:00 至15:00。

    五、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相关证券自7 月31 日起停牌,最晚于8 月10 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8 月9 日(含本日)之前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8 月9 日(含本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确有特殊原因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延期除外。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停牌。

    六、查询和沟通渠道

    热线电话:0871-6334503、0871-3137738

    传真:0871-3137738

    股改专用电子信箱:gaowei@ jgly.cn

    公司网站:https:// www.jgly.cn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释 义

    本公司/公司/景谷林业 指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公司/控股股东 指 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林业总公司 指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企业总公司

    非流通股股东 指 本方案实施前,持本公司的尚未在交易所公开交易股份的股东。

    流通股股东 指 持有本公司流通股的股东

    对价安排 指 为消除A 股市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由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通过协商形成的利益平衡安排。

    相关股东会议 指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

    本改革说明书/本说明书 指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红塔证券 指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指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律师 指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指 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 指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摘要正文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或者金额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所持本公司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安排如下对价,公司以现有流通股4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5.465 股的转增股份。该等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份的对价水平相当于“纯送股方式”下,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2.8 股股份的对价。本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26,860,000 股,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原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本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截止2006 年6 月30 日资本公积金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结果将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前公告。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1)非流通股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办理执行对价安排事宜。

    (2)对价安排的实现方式:本方案获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流通股股东应获得的转增股份,由登记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自动记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转增比例所获股票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零碎股,按照《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3、追加对价安排的方案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4、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

    现有非流通股股东根据本方案需执行的对价安排以及执行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执行对价安排前         执行对价安排后
    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比例(%)   持股数(股)   比例(%)
    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31,300,000      29.81   31,300,000     24.67%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企业总公司         30,020,000      28.59   30,020,000     23.66%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泰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1,338,200       1.27    1,338,200      1.05%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电力公司                1,338,200       1.27    1,338,200      1.05%
    景谷彝族自治县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69,100       0.64      669,100      0.53%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糖业企业总公司            334,500       0.32      334,500      0.26%
    合计                                     65,000,000      61.90   65,000,000     51.24%

    注:本次股改前后本公司的总股本分别为10500 万股和12686 万股。上述股东在股改前后的持股比例为其持股数分别除以股改前后总股本的四舍五入得数。

    5、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安排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可上市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1                        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31,300,000   G日起满36个月后              注1
    2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企业总公司                     30,020,000   G日起满36个月后              注1
    3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泰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1,338,200   G日起满12个月后              注2
    4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电力公司                      1,338,200   G日起满12个月后              注2
    5          景谷彝族自治县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69,100   G日起满12个月后              注2
    6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糖业企业总公司                        334,500   G日起满12个月后              注2

    说明:G 日为改革方案实施后复牌首日。

    注1: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注2: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以上数据是依据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股本数据并根据本方案而编制,如果未来公司股本总数发生变化,则需进行相应的调整。

    6、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按照公司截至本说明书公布日的股本结构,则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份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非流通股             1、国家持有股份    30,020,000   -30,020,000             0
                     2、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2,341,800    -2,341,800             0
                     3、社会法人持有股份    32,638,200   -32,638,200             0
                            非流通股合计    65,000,000   -65,000,000             0
    有限售条件           1、国家持有股份             0    30,020,000    30,020,000
    的流通股份       2、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0     2,341,800     2,341,800
                    3、社会法人持有股份              0    32,638,200    32,638,20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0    65,000,000    65,000,000
     无限售条件                      A股    40,000,000    21,860,000    61,860,000
    的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40,000,000    21,860,000    61,860,000
    股份总额                           -   105,000,000    21,860,000   126,860,000

    7、就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办法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不存在表示反对或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由于本次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是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有权参加相关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为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审议本次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预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和相关股东会议合并举行,召开2006 年第1 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将本次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预案和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为同一事项进行表决,相关股东会议和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股权登记日为同一日。含有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内容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实施,即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本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截止2006 年6 月30 日资本公积金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结果将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前公告。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采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的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冻结的实际情况。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同意以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是其对在公司所属权益的合法处置,上述对价安排符合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革方案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保荐机构红塔证券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分析意见如下:

    1、对价水平的分析

    (1)理论依据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保证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的市场价值在方案实施后不会减少,即保证流通股股东不因为股权分置改革受到损失。

    (2)公式

    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股数×股权分置改革前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股数+获得的对价股数)×方案实施后理论市场价格;以上等式两边各除以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股数,可以推出:

    股权分置改革前二级市场股票价格=(1+流通股股东每股所获得的对价股数)×方案实施后理论市场价格

    以上等式两边各除以每股净资产,可以进一步推出:

    股权分置改革前市净率=(1+流通股股东每股所获得的对价股数R)×方案实施后理论市净率

    (3)方案实施后理论市净率的推导

    根据统计资料,目前在成熟的全流通美国股市市场上,林业及造纸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市净率水平为1.6—2 倍。以上述较低的市净率数值1.6 倍为国内股权分置改革后林业及造纸行业上市公司(含景谷林业)的合理市净率水平,确定景谷林业股改后的全流通股价。

    (4)对价的推导

    截止2006 年7 月17 日,景谷林业股票的30 日收盘均价为6.88 元,截止2006 年3 月31 日,每股净资产为3.50 元,得出股权分置改革前景谷林业市净率水平为1.966 倍。根据上述公式:

    1.966=1.6×(1+R);

    算出R=0.229

    即:为保证公司流通股股东持股价值不受损失,景谷林业的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安排对价股数为每股流通股获付0.229 股,或者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付2.29 股。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际拟定的对价水平

    景谷林业非流通股股东实际安排的对价为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5.465股的转增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水平折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2.8股,高于2.29股的理论对价水平。

    3、转增股本与直接送股的对应关系

    对流通股股东每10股定向转增5.465股,相当于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直接送2.8股,计算过程如下:

    [(流通股数×定向转增比例×非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流通股数+流通股数×定向转增比例×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10=[(40,000,000×0.5465×61.9%)÷(40,000,000+40,000,000×0.5465×38.1%)]×10=2.8

    4、对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1)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股权分置改革实施登记日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可直接降低流通股股东持股成本。

    (2)实际对价高于理论对价,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保护。

    (3)公司持有5%以上的非流通股东中泰公司和林业总公司还出具了延长禁售期限的承诺,进一步增强了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保护。

    我们认为,景谷林业非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是合理的。

    二、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安排

    1、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除法定最低承诺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流通股东中泰公司和林业总公司还作出如下特别承诺:中泰公司和林业总公司承诺,所持有的景谷林业原非流通股股票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2、履约方式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非流通股股东根据协议委托公司董事会通过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对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在限售期内进行技术锁定,直至相应的承诺期满,从技术上为承诺人履行承诺义务提供技术保证。

    3、履约时间

    履约时间为依据相关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告日起或实施之日起,至相关承诺期满为止。

    4、履约能力分析

    (1)对价安排能力分析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因此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冻结不会影响本次对价安排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本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截止2006 年6 月30 日资本公积金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结果将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前公告。

    景谷林业目前可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余额预计明显大于本次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所需金额,公司公积金余额满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的要求。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保证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不进行对实施该方案构成实质性障碍的行为。

    (2)中泰公司和林业总公司限售条件承诺分析

    中泰公司和林业总公司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的锁定、解除锁定程序,均须事先取得上交所的同意,并申请登记结算公司通过交易结算系统对股份进行技术处理。因此在取得上交所的同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的交易结算系统对中泰公司和林业总公司持有的景谷林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解除锁定之前,中泰公司和林业总公司无法通过证券交易所以挂牌交易方式出售所持有的景谷林业股票,或者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5、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在对价安排实施后,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将委托景谷林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景谷林业有限售条件的股票在承诺期限内根据承诺要求进行锁定,并在承诺期限内接受保荐机构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义务的持续督导。

    6、承诺事项的履约担保安排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不涉及履约担保安排。

    7、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非流通股股东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事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违反承诺对其他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非流通股股东须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章“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承诺人声明

    做出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出具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和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本公司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共同提出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超过非流通股总数的三分之二,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提出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1                        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31,300,000         29.81   社会法人股
    2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企业总公司     30,020,000         28.59       国家股
    3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泰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1,338,200          1.27   社会法人股
    4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电力公司      1,338,200          1.27   国有法人股
    5          景谷彝族自治县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69,100          0.64   国有法人股
    6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糖业企业总公司        334,500          0.32   国有法人股
    -                                        合计     65,000,000         61.90

    截止本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中泰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中泰公司持有的本公司3,130 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29.81%)于2005 年5 月20 日全部质押给交通银行北京东单支行,该等股份于2006 年6 月22 日全部被司法冻结,于2006 年7 月11 日全部被司法轮候冻结,并于2006 年7 月25 日全部再次被司法轮候冻结。上述股份尚未解除质押和冻结。

    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扣划和质押等情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泰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景谷泰毓建材有限公司,股东账号名称变更正在办理中。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电力公司已更名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号名称变更正在办理中。

    景谷彝族自治县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账号名称变更正在办理中。

    四、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处理方案

    (一)非流通股股份被质押、转让、司法冻结、扣划导致无法执行对价的风险

    截止本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中泰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中泰公司持有的本公司3,130 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29.81%)于2005 年5 月20 日全部质押给交通银行北京东单支行,该等股份于2006 年6 月22 日全部被司法冻结,于2006 年7 月11 日全部被司法轮候冻结,并于2006 年7 月25 日全部再次被司法轮候冻结。上述股份尚未解除质押和冻结。

    相应处理方案: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因此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冻结不会影响本次对价安排的执行。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获股东大会通过的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含有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内容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实施,即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存在无法获得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相应处理方案:公司将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协助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进一步沟通协商,取得广泛共识,使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准实施。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按照有关规定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三)未及时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的风险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份中存在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该部分股份的处分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应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存在无法及时或最终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风险。

    相应处理方案: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向性批复。如未能按时取得上述批准文件,需延期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发布延期公告。如无法最终获得上述批准文件的,则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将中止。

    (四)股票价格大幅波动风险

    股权分置改革可能在近期和未来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虽然改革有利于公司股东形成共同利益基础,但由于其特殊性以及市场各方对方案的认识不同,且同时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众多,因此,公司股东都面对股票价格波动造成损失的风险。

    相应处理方案:公司将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有关信息披露,并提请投资者更充分地了解股权分置改革本身的实质内涵,投资者应根据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一)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建议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公司聘请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截止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前两日,红塔证券未持有景谷林业流通股股份,公告前六个月内也未买卖景谷林业流通股股份。

    公司聘请了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出具法律意见书。截止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前两日,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未持有景谷林业流通股股份,公告前六个月内也未买卖景谷林业流通股股份。

    (二)保荐意见结论

    保荐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出具了保荐意见,其结论如下:

    “景谷林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及自愿’的原则;景谷林业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对价安排合理。我公司愿意推荐景谷林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三)律师意见结论

    公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如下:

    “贵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通知》、《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目前阶段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但尚待取得云南省国资委、贵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办理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相关股份变动手续的通知后方可实施。”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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