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2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了重大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重庆仲裁委员会对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仲裁申请人,以下称“鑫隆达公司”)与本公司控股公司重庆迪康百货有限公司(原仲裁被申请人,以下称“迪康百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决(2005渝裁(经)字第2427号)。
    迪康百货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重庆迪康百货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申请理由
    申请人迪康百货认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05渝裁(经)字第2427号裁决书存在对无权仲裁的事项进行裁决,超裁、漏裁以及枉裁等问题。
    3、申请事项
    申请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05渝裁(经)字第2427号裁决书。
    二、裁定情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对本案作出裁定,认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05渝裁(经)字第2427号裁决的事项“被申请人从承租的世贸大厦地下二层至地上八层商场撤离,并将商场按现状退还给申请人”超越了鑫隆达公司、迪康百货及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协议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迪康百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此,迪康百货其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再予以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05渝裁(经)字第2427号裁决。本案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合计600元,由迪康百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2、(2006)渝一中民特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