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8月7日上午9:30在常州市和平南路151号和平假日大饭店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王振华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1985019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81%;其中B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名,代表公司股份1425991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0.7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11人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新城")与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信托")的合作融资安排,同意为常州新城远期溢价回购中泰信托持有昆山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新城")股权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额度为中泰信托实际募集的优先受益权信托部分的本金和全部溢价,约16575万元。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8501991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1985019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14259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72%;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间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根据昆山新城信托融资安排,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新城和苏州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5000万元昆山新城股权质押给中泰信托,作为常州新城远期溢价回购中泰信托持有的昆山新城股权的担保。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8501991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1985019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142599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72%;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韦少辉律师见证。律师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会议全体董事签名的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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