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晚,为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一线监管,预防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良倾向,深交所集中发布了《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等三项指引,分别对上市公司如何开展公平信息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何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如何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深交所的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共分五章,指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证券分析师、咨询机构、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大股东、新闻媒体等具有信息优势的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要信息;对于在调研、沟通、采访活动中了解到的非公开重要信息,证券分析师等特定对象不得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新闻报道等中披露或引用该信息,除非上市公司同时公开披露该信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买卖。
深交所在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中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回复上市公司的问询,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并严格执行承诺事项。
深交所在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中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核实前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共传媒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公司及有关人员是否泄漏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或与公司有关方面是否已经发生、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重要变化。上市公司只有在核实且确信不存在上述问题后,方可作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否则,交易所将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并将对其予以处分。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