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通过招标投标条例遏制虚高药价
    发布日期:2006-08-10
    2006年8月4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福建省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作了详细规定,其中,专门针对医药领域规定: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建立评标专家库。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条例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00人,各专业分库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0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须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不符条件的专家将被取消评标资格。
    不得内定中标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不得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标明“或相当于”的字样。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质要求,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违反该规定,将被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借名投标。《条例》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到三年内参加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等。
    (转载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