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与2003年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
业暂行规定》的26条相比,此次公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完善了许多,用了六章六十一条的篇幅对并购涉及到的法律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除首章总则和末章附则外,主要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基本制度、审批与登记程序、跨境换股规定、反垄断审查等内容。可以说,《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外资可以利用股权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体现了顺应国际化的思路,同时规定也显示出中国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决心。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与近期正式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成为全流通后上市公司和企业并购方面的最新的重要法规,对上市公司、并购市场及相关企业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并购主体要求
《规定》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存在两种情况――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提出了并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中分别对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中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做出了明确限制: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下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同时,《规定》还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为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就应当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报告: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1年内并购中国境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体现了管理层对外资并购的谨慎性要求。
换股并购成为现实
换股并购在国际企业并购中非常常见,但在国内的法规中一直是空白。《规定》的创新之处在于首次明确提出换股并购,并且将外资公司纳入监管范围。《规定》用了相当大的篇幅提出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条件和申报程序。首次在法规中允许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权或者增发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显然,这个规定的出台,对积极引进外资、外汇控制和帮助国内企业直接上市都是有很大帮助的,体现了今后外资并购方式的多样性。同时此次从法规和审批程序上加以规范,使换股并购尤其是外资公司换股并购被纳入监管,对资产流失、假外资等问题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有效的管理。
上市公司面临机会
通过定向增发的手段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是定向增发这一上市公司融资新手段推出后,给上市公司带来的新机会。而从目前的市场情况看,上市公司通过向境外投资者定向增发股份,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实践事实上已经开展。但由于缺乏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和各级各类监管部门进行大量的沟通,成本较高,效率却非常低。同时在《规定》正式出台之前,一些上市公司对外资并购的尺度掌握并不充分,因尺度把握不准而影响审核进度案例也时有发生,这一点上市公司要尤其注意。 (责任编辑:郭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