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首次明确界定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行为,并对防止国内资产流失作了相关规定。
舆论普遍认为,新规凸显了中国政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决心以及将加大对反垄断审查力度的新动向。
该规定将于今年9月8日正式实施。
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外资并购是一种复杂的企业活动,它对投资银行、律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西方发达国家,90%以上的企业并购是由投资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来负责完成的。此次的新规明确提出了中介机构在并购中的作用,被专家认为是一大亮点。
在第30条中,第一次提出要做尽职调查,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并购顾问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并购是否符合规定的其他要求作尽职调查、分析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
“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凯正财务合伙人、ACCA会员李献凯这样形容中介机构的立场。“既不能伤害外资的热情,也不能损害国家利益。”作为中介机构,在提供给外方客观建议的同时,也要提醒中方怎样保护自己的利益。保持中介机构的独立作用,防止服务与交易混为一体。
新规中还规定,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并购顾问应信誉良好且有相关从业经验,最近3年无重大违规记录,应有调查境外公司注册地、上市所在地法律制度和境外公司财务状况真实性的能力等。
此举避免了境外空壳公司收购境内公司资产,防止中国的资产包括国有资产和民营资产流失。也有专家对此实际执行效果表示担忧,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就提出,这项规定的本意是为了维护中方股东的正当利益,但实际上可能很难达到这一效果。在轰动一时的徐工—凯雷并购案中,财务顾问竟然是一家注册在居民楼里、而且无论如何也找不到联系人的皮包公司,这一案例不能不给有关部门以警示。“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顾问的资质应做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中介机构也要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使服务程序、采用的方法、标准科学化、规范化,要培养专门人才,努力和国际接轨。
此外,《规定》的第11条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导致在相关行业处于主导地位、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的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或者可能存在其他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行为结果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商务部可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并购行为或要求当事人修改并购方案。
外资进入要有底线
跨国并购是经济全球化时代的重要特征,是中国经济全球化的必经之路。外资并购在中国20年,外资的介入对于产业的整合与振兴起了巨大的助推作用,但许多案例背后,国家经济安全的隐忧也被提上日程。国家经济安全并不仅仅是我们一个国家面临的问题,实际上是所有主权国家普遍面临的经济命题。
有资料显示,外资并购在华投资总额中的比重将呈上升趋势。2006年跨国并购的热度继续升温,上半年共发生21起并购事件,其中13起披露收购价格,平均规模为1.6亿美元。有3起为中国内地公司境外并购,其余均为外资并购内地公司。
“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有这样的限制,出于产业安全的考虑,并不是所有的产业都可以进入的,应该有一个适当的限制。”北京WTO事务中心研究员国际法学博士武长海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实际上也是中国加入WTO后的一个相配套的政策。WTO意味着市场的开放和更多的竞争,以往有高额关税把外资挡在门外,但如今这种屏障消失,国家需要从政策上进行介入进行限制。
事实上,许多WTO成员国都有这方面的政策法规。纵览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外资、特别是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施加了种种限制,尤其是发达国家,这类限制多数都有很长历史了,有些限制(如美国对外资进入沿海航运业的严厉禁止)甚至已经连续实施了一两百年。美国在18、19世纪曾经是全世界引进外资最多的国家,据有关资料,美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到1986年,吸收外国投资达到2093亿美元,年增长率在20%以上;同期对外国投资2598亿美元,年增长率在5%以下。
面对外国资本不断进入我国各个领域,而我们在国际市场并购却经历着刚小试牛刀就四处碰壁的境地。从国有企业中集集团在荷兰的收购受到了欧盟的反垄断审查,到之前中海油、五矿、华为等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并购同样受到类似的调查。换一个角度考虑,这些又何尝不是别国对自己国家的经济安全考虑?
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对外资加以约束,在不同的外商投资方式中,并购投资比新建投资理当受到更多的约束,因为新建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并没有直接消灭内资同行企业,没有直接减少市场上的竞争,而并购投资则是直接消除了内资同行企业,直接减少了市场上的竞争。
实际上,反垄断不应当仅仅是针对外资,而是对所有的垄断行为;对外资并购按照规则进行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并不是对所有的外资并购都要审查,鼓励外资并购与设立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并不矛盾。
“底线是国家经济安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位专家认为,“对外开放政策没有变,但具体策略可以调整。只要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底线,外资并购的空间还是很大的。” (责任编辑:刘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