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融资融券新规今起实施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8月21日,为落实《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推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交易服务和技术支持,沪深两所发布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并从即日起实施。
两所《细则》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规范,明确了融资融券交易申报指令要求、融资融券交易最长期限、标的证券选择标准、保证金和担保物管理模式及计算方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信息报告与披露内容以及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管措施等事项。对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具体名单,《细则》中并未明确,两所将择机另行公布。
据悉,为确保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沪深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已先后组织16家创新类券商进行了两次全网测试,同时并将继续开放融资融券交易联网测试环境,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顺利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细则》规定,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此外,投资者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细则》称,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本细则所述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本所债券回购交易。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根据《细则》,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本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此外,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