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1日 星期一融资融券保证金不得低于50%作者: 敖晓波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记者昨天从沪深交易所获悉,为落实《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并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交易服务和技术支持,沪深两所正式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并从今天起实施。
融资融券业务就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据介绍,沪深交易所发布的《细则》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规范。
具体而言,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此外,在风险控制上,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也不得低于50%。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而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记者注意到,《细则》未明确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具体名单,沪深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两所将择机另行公布。 (责任编辑: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