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29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下询价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于2006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0.6元,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636,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10,406,200.00元,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天会验[2006]第56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06年7月24日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签订了《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将存放在商业银行的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在一个专用账户中。
    2、公司一次或12个月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
    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商业银行应于每月十号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抄送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在通知公司后可凭其身份有效证明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5、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在该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