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山东省国资委鲁国资产权函[2006]140号《关于潍坊柴油机厂重组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同意将潍城区国资局持有的1,881.6万股和潍城区投资公司持有的2,050万股山东巨力的股份无偿划转给潍坊柴油机厂,同时确认潍坊柴油机厂以协议方式取得潍坊巨力机械总厂持有的山东巨力法人股4,514.95万股。 潍柴厂受让以上总计8,446.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0.59%)后,将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股权性质全部确认为国有法人股。
    潍坊市投资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在潍坊信义德以3842万元的价格拍得北京盛邦所持有的山东巨力5650万股社会法人股的行为,在潍柴厂完成上述收购之后,不再构成收购,潍坊市投资公司因持有山东巨力5650万股的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20.46%)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我公司撤回2006年5月27日公告的潍坊市投资公司的《收购报告书》全文及摘要。
    特此公告。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