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专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日(22日)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其中,草案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同时,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所谓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fa)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