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到期借款,*ST 春都原债权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
公司郑州办事处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分别于2006年3月、2006年
4月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但相关资产管理
公司所计利息与公司所计利息金额存在差异,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
处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分别于2006年4月16日和2006年4月19
日向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声明正与公司核对相关利息。鉴于上述利息
争议尚存在不确定性,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出具了附
加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06年6月22日、2006年7月3日公司分别收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
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债权确认单,核对截至2005年12月
31日,存在利息差额7,379,073.93元,公司确认2005年度少计利息7,379,
073.93元。
    针对上述会计差错,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公司已披露的2005年度报告差
错进行更正。
    由于公司2005年度少计利息7,379,073.93元,本次调整后公司2005年末总
资产金额不变,负债总额、公司所有者权益分别增加、减少7,379,073.93元。
2005年度财务费用增加7,379,073.93元,影响公司利润减少7,379,073.93元。
因公司2005年度调整前报告即为亏损,所以本次调整不影响公司2005年度盈亏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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