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33 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国元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于2006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4.68元,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4,0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829.22万元,经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信长会师报字(2006)第22847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06年7月25日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徽商银行马鞍山佳山路支行(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将本次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在商业银行的一个专项账户中。
    2、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即700万元)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3、商业银行应于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同时将有关资料抄送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凭其身份有效证明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5、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在该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