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宇 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评论员
继去年冬天经历大污染后,命运多舛的松花江再次被化工企业的废水“玷污”;导致11人无辜死亡的“欣弗事件”尚未完结,“福寿螺事件”又粉墨登场;华为员工“过劳死”、百度闪电裁员、富士康劳工案……在这个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劳资纠纷和环境污染等频发的多事之秋,媒体和公众除却一如既往地痛斥行政监管和司法手段的乏力外,又找到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新舶来品,他们似乎在歇斯底里地诘问——中国企业,你为什么不讲社会责任?
但是,在声讨和教化之前我们有必要搞清楚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边界。 事实上,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不断演变的严谨的经济学概念。古典经济学把企业最基本的功能即“利润最大化”作为它的社会责任,当然这个前提是在“法律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此为“最低纲领”。而进入现代以来,由于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企业的盈利责任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发生了矛盾,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又扩展为善待员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重视慈善等,此为“最高纲领”,二者合流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真谛。
一般说来,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人们有无限缩小和无限扩大的两种倾向。一方面,有人认为“企业的唯一责任就是盈利”,但却忽略了“遵纪守法”这一基本前提,这种偷换概念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和诱惑性。还有人认为,企业同时追求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是矛盾的,这也是杞人忧天的说法,不仅早有经济学家论证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正相关性,而且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也曾指出社会问题的解决可以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机会,而将问题转化为机会正是管理学的精髓所在,也是企业家才能的闪光所在,否则还要企业家干什么?另一方面,有些人常常混淆了企业和政府的职能分工,无限制地扩大企业社会责任,把本该政府承担的责任推给企业。上世纪60年代,美国纽约市长曾经号召纽约的每一个大公司认领或承包一个黑人贫民区就是典型的例子,而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办社会”则更是把企业社会责任扩大到了极限。还是彼得·德鲁克说得好:企业首先是做得好,然后是做好事。
具体到中国的现实语境,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甚至连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低纲领”都无法达到,更不用提“最高纲领”了。何也?制度安排使然。
经过一轮又一轮的国企改革,在行政垄断的助力、市场化的推力和“保值增值”的压力下,幸存的国企高举“盈利”的大旗一路狂奔,其背后则是井喷、矿难、药品杀人和环境污染的尘埃。试想,面对刚刚甩掉了政策性负担和战略性负担的国企,我们能指望其追求怎样的社会责任?外资企业在超国民待遇政策的庇护下,在地方政府的“赔本赚吆喝”下,在残缺不全的法律制度下,在国人“又卑又亢”的姿态面前,完成了对中国劳工福利和环境资源的双重掠夺,他们怎能做到“出污泥而不染”?而民营企业在贡献了中国过半的GDP和就业下仍产权模糊、身份未定,在命令经济仍占优势和政府仍然主导资源配置的制度安排下,只能是如吴敬琏教授所说的“边生产边寻租”,这不仅使民营企业经营短视化,而且还压抑了企业家的创新活动。
可以说,转轨时期特殊的制度安排也即“后发劣势”使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正在“被动地”无限缩小。面对这种现实困境,我们先要划清企业和政府的职能界限,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通过规范政府行为和完善法律制度使企业达到社会责任的“最低纲领”,不能拔苗助长般地苛求“最高纲领”,否则像今天被评为“最佳雇主”,明天就血腥裁员,今天被评为“十大经济人物”,明天就锒铛入狱这样的“乌龙事件”就会层出不穷,造成媒体公信力和企业美誉度双重丧失。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