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企业破产法草案,草案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草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从金融机构的特点看,对那些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出现破产原因,为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由金融监管机构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必要的。破产法草案进一步强化了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措施,加强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控制金融风险。
金融机构作为一个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竞争,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经营失败时应该通过破产机制退出市场,这是符合市场规律的。金融机构的破产规定,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改变了以前银行经营亏损全部由国家买单的做法。破产法的贯彻执行将使金融机构存在较大的竞争压力,迫使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竞争力,能够更有效的配置社会资源。但是,与其他企业相比,金融机构有其特殊性,它具有杠杆效应,以很少的自有资金经营大规模的资金,风险也会通过杠杆作用放大,它的破产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就很大。按照旧巴塞尔协议规定的银行资本充足率为8%计算,银行是用8块钱经营100块钱,所以一个金融机构的退出会对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破产清算是对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处置,而我们更希望的是金融机构能够稳定的持续经营,保护民众利益。银行面对的大多是中小存款人,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面对的是中小投资者和投保人,他们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都很低。因此,他们不希望所面对的金融机构走到破产清算的境地。为了改善金融机构的经营,避免其面临被破产清算的危机,除了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监管外,金融机构的利益相关者也应该发挥其监督作用,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防范风险产生。金融机构的市场参与者应该及时关注市场信息,通过金融机构公布的信息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并采取应对措施,给经营层压力,以此产生监管作用。除了存款人、投资者、投保人等个人的监督外,金融评级机构、风险咨询机构等金融服务中介、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媒体等团体也应发挥其监督作用,联合起来监督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加强外部审计,尽可能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此外,金融机构应该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应该更加完整、真实、及时的公布本公司的财务报告与经营情况,非上市公司每隔定期或者不定期主动披露自己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众公布自己的经营状况。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建立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建立专业的金融评级机构,比如美国的菲林普,普尔和穆迪,对各个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定期向社会公布,作为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应该注重加强中小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把中小投者作为整个金融市场的重要监管力量。我国中小投资者天然具有搭便车的习性,他们的投资少,单个去监管银行需要比较高监督成本,显得不合算,所以他们更希望政府和大股东替他们去监管金融机构。我们应该积极扶持他们成为金融机构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其对金融机构的约束作用。
金融机构破产的严厉实施,使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更为必要。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对破产的企业进行部分的补偿。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如果银行破产,中小投资者可以得到适当补偿,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官方的再保险机制,把保险公司经营不善造成的巨大风险分散转移出去,防止投保人承担过大的金融风险。其他金融机构也应参照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和风险转移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
我们赞同在市场经济下完善管理效力,同时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市场约束机制和保护机制,这样才能推动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周春生、冯科分别为北大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和博士后)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