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27日在上海市威海路489号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向上汽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总体方案》以及因本次交易而新增的本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等决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新增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1、本公司事前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关联交易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文件后,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协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本次交易导致新增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公司已经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相应关联交易协议,该等协议内容合法、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符合上市公司的根本利益,不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发行股份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是合法的,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新的关联交易协议尚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新增关联交易的意见函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步林
    谢 荣
    段祺华
    2006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