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宁 媒体评论员
《监督法》有了,接下来,民众要做的是,加大对《监督法》贯彻实施程度的“监督”。这是公民权利,也是公民责任,亦是对公民意识的检验。
中国当代法制史,还没有一部法律的制定需要费时20年;宪法之下,还没有一部法律对“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具有特别重要的促进作用。 现在有了,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该法于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投票表决获高票通过,定于明年元旦日正式施行。
制定《监督法》的法理依据来自于宪法,并为贯彻落实宪法赋予中央和地方四级人大对中央和地方的四级“一府两院”的监督提供具体的法律支撑。制定《监督法》,初始动议源自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4年后搞出第一部草案,所拟定的监督权限只赋予全国人大而不涉及地方人大。随之,该法经历多重反复直到8年后方才纳入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自1999年,这届全国人大决定“以退求进”——先争取搞出“司法、预算、经济工作、领导人述职”等四个单项监督“决定”。又是两年,只有“中央预算、经济工作”等两个单项监督“决定”得以出台。一直到十六大召开前夕始,该法的制定工作才逐渐加速并最终得到颁行。制定《监督法》风风雨雨20年,回顾这段历史,人民为之感慨,更为之欣慰。
二十年磨一剑——制定《监督法》何至于如此费时费工费力气?主要涉及两对原则性关系:其一,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其二,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妥帖和智慧地处理好上述两对关系,诚如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所言:“主要在于这部法律的政治性很强,涉及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正因为这些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这部法律慎之又慎。”
伴随反复与曲折,《监督法》的最终“落地”,与各级人大代表不断探索实践履行代表职责和权力的努力密不可分。人大监督“一府两院”,“质询”是最常用的监督方式,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170名北京的全国人大代表就宝钢工程建设质询冶金部,史称“共和国质询第一案”。自那以后的26年间,相继发生湖南人大代表罢免副省长杨汇泉,海南人大代表质询省公安厅,沈阳人大代表否决法院工作报告,广东人大代表监督政府花钱等一系列有影响的人大监督事件。毫无疑问,这些得到民众赞许、深受舆论肯定的监督实践,促使观念不断得到更新的突破,从多个角度推动了《监督法》的立法进程不断加快。而现行政体、国体之下,言及依法治国,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又必须有法可依。于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的监督权必须要有具体的法律予以确认并规范。如是,《监督法》之颁行成为顺应时势之顺理成章。
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从来都是政治民主的重要体现和主要内容。《监督法》有了,监督范围、内容、重点,形式已被法律确定,但这并不等于具体的监督从此就能顺风顺水地推进。我们知道,民主本身包括民主监督,是一种意识的确立,是习惯养成,是矛盾冲突过程的自我完善,接下来,民众要做的是,加大对《监督法》贯彻实施程度的“监督”。这是公民权利,也是公民责任,亦是对公民意识的检验。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