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于会计师对公司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关于审计报告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未明确表明非标意见所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文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6.9条的有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公司披露2005年度报告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会计师就有关事项明确发表意见,或公司按规定作出更正、补充披露后复牌。
    由于公司2003年及2004年已连续两年亏损,若非标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到公司2005年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附:1、董事会关于非标意见的说明(详见2005年度报告摘要相关说明)。
    2、《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本实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如下:
    (一) 深本实公司2005年度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35,354,759.71元,影响2005年度利润增加35,354,759.71元。
    深本实公司认为该款的形成原因、原计提准备的依据及2005年度冲回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1、形成原因
    应收武汉融利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利达公司")4000万元的资金来源系公司原董事长黄先锋(已被海南省公安部门逮捕)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4500万贷款以账外账的形式在体外循环,该贷款由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航公司")及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提供担保(以下简称"中航技深圳公司")。2003年4月12日深本实公司与融利达以虚假的钢材购销合同为由,向融利达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0万元。至此,4000万元资金转至融利达账上,直至2003年度报表审计时,公司原董事长黄先锋才将该贷款有关资料公开。公司原董事长黄先锋及赵平(时任融利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亦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光大银行贷款到期后,深本实公司无力偿还,中航技深圳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代还了贷款,深本实公司形成应付中航技深圳公司4000万元。
    2、原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
    当事人原董事长黄先锋在2004年9月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2005年2月经取保候审后失踪,2005年1月因另案深圳南山检察院对其实行批捕,但无结果,导致公司对此款项的追偿存在巨大障碍。
    融利达公司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具体体现为:(1)深本实公司为融利达公司担保向天津得利德公司借款500万元,2004年到期无力偿还,后由此引发诉讼,于2005年1月29日裁定本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责任。(2)融利达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款2500万元已到期不能如期偿还,其展期时系由武汉瑞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融利达公司无从查找,按照融利达公司在工商局注册之地址根本无法找到相关人员证明有关数据。
    深本实公司认为以上证据表明该款项无法收回,基于谨慎性原则,深本实公司管理层提出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之提案,经董事会决议,决定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深本实公司认为应收融利达公司款项在2005年度收回及冲回坏账准备的理由
    (1)根据贵航公司2005年9月2日重大诉讼终审判决情况公告及2005年10月21日?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有关内容披露(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相关公告),贵航公司称"本案件发生后,本公司根据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及时向贵阳市公安局报案,贵阳市公安局随即成立了专案组,进行立案侦察,经专案组的艰苦工作,目前已追回4000万元被骗款项,并已分批全部支付给中航技深圳公司。"
    (2)根据贵航公司对公司《企业询证函》的回函,贵航公司已收回涉案被骗4000万元,并将其归还中航技深圳公司。
    深本实公司认为以上资料已证明公司账面反映的应付中航技深圳公司4000万元和应收融利达公司款已经由贵航公司通过司法之特殊途径予以支付和收回,公司相关债权债务同时消灭。故深本实公司转回应收融利达坏账准备35,354,759.71元。
    但在我们的审计过程中,深本实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表明贵阳市航公司追回的4000万元被骗款项即为武汉融利达公司欠付深本实公司的欠款,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深本实公司已能合法解除对中航技深圳公司4000万元的债务。我们拟对武汉融利达公司及中航技深圳公司询证,但无法取得回函。基于公司未能提供充足的据以证实收回欠款的真实合法性及冲回已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我们亦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对深本实公司收回欠款及冲回已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该项会计处理是否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二)深本实公司本年度未将子公司――深圳市本鲁克斯仿真控制有限公司、武汉瑞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厚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由于我们无法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深本实公司未将上述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合理性。此外,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我们未能对该等公司实施审计,亦无法判断上述公司对深本实公司会计报表可能存在的影响。
    (三)深本实公司或有事项可能带来的影响无法确定。其中:
    1、截止2005年12月31日,深本实公司为子公司及其他单位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本金共计76,900,000.00元,该等担保均未计提预计负债。由于相关银行尚未通过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且公司已于2006年7月14日召开了主要债权人会议,正寻求与有关债权人商谈债务解决方案,因此无法判断深本实公司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及其影响。
    2、深本实公司为湖北协力达投资有限公司所欠武汉瑞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武汉三九中原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款人民币18,192,680.47元提供担保。2004年9月,对方律师主张深本实公司应支付上述担保的股权款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人民59,659,979.04元。该担保事项深本实均未计提预计负债。该事项仅从深本实公司2004年10月29日的补充公告得知,我们没有取得深本实公司该项担保的原始资料,亦未能取得包括询证函在内的其他相关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该担保事项的实际情况以及深本实公司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及其影响。
    3、深本实公司为蛇口汉盛电子有限公司所欠深圳市厚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东甘晖先生股权款人民币9,517,417.40元提供担保,目前甘晖先生已通过律师向深本实公司及蛇口汉盛电子有限公司主张股权转让款本金人民币9,517,417.40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人民币11,430,418.29元。该担保事项深本实均未计提预计负债。该事项仅从深本实公司2004年10月29日的补充公告得知,我们没有取得深本实公司该项担保的原始资料,亦未能取得包括询证函在内的其他相关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该担保事项的实际情况以及深本实公司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及其影响。
    此外,我们亦无法确定除上述担保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对外担保及其可能存在的影响。
    (四)深本实公司所有者权益已为负数,存在对外巨额担保且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及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深本实公司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
    (五)由于我们无法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无法函证亦无法实施其他替代程序),无法判断深本实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由于上述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导致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该等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亦无法确定公司是否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故我们对深本实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