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们每年要付出1000~2000元的费用来使自己顺利通过年检,但从未有人怀疑过养路费的合法性。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最近有人声称这项涉及全国几千万车辆养路费征收的依据,竟然是一部早已废止的行政规定!
一石激起千层浪
2006年8月23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周泽在《检察日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征收养路费有悖现行法律,养路费6年来都是违法征收。 文章中认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是交通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也是目前公路管理部门对部分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的依据。制定该规定的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10月13日发布、1988年1月1日起实施)。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1999年和2004年两次进行修正的《公路法》,无疑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虽然《公路法》通过时有关于对车主征收养路费及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但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根据法律,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须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
此文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全国各大媒体纷纷对此事进行报道,并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也有人在网上开展了辩论,究竟养路费该收还是不该收?
“收取养路费合理”
北京市养路费征稽处副处长、新闻发言人李公科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行业角度来看的话,收取养路费是绝对合理的。如果养路费的收取不合法,那就应该有税收来替代。”李公科先生认为,国家《公路法》在1999修改后已经很明确,国家将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现在既然没有包括燃油税或其他税的征收来替代,那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还得依靠养路费。
“《公路法》三十六条最后也规定,养路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即国办2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李公科先生说,“我认为国办2号文件正是根据《公路法》的授权,做出了一个明确的解释,是落实《公路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
记者也查到,国办2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近几个月来,一些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而出现了拖欠、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事件,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为保证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据记者了解,四川、广东、辽宁等省、市的交通部门在此之前纷纷做出了回应。其中,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向媒体宣称“征收公路养路费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是完全合法的”。其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公路法》规定了用依法征税的方式来替代养路费的收取,应该是在征收相关税费之后才停止收取公路养路费”,“《公路法》明确规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就是认可了税费替代养路费还有一个过程,还需要一段时间。”深圳市相关方面的回应称:“由于1999年颁布的《公路法》提出的方案中,具体实施办法一直未配套颁布,除个别试点省份外,全国各地仍按照1987年颁布的《公路管理条例》执行。”同时辽宁省交通部门宣称他们据以征收养路费的现行规定是该省根据1997的《公路法》制定的一个地方性法规和以《公路管理条例》为依据制定的《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副局长杨照琦在接受媒体时曾表示:“养路费征收不合法的说法是对相关法规断章取义的理解。”
“他们是断章取义”
对于公路管理部门的诸多说法,周泽先生对记者说:“在我的文章发表后,四川、广东及所属的深圳、辽宁等省、市的交通部门做出了回应。我认为有关交通部门关于征收养路费合法的说法是没有依据,交通部门所谓的‘合法’到底是什么法呢?他们才是在对法律断章取义,他们对征收养路费合法的辩解根本不堪一驳。”
“第一,虽然交通部门一直在执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而早在1997年《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已被《公路法》吸收或废止,《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此时就已失去了‘立法’依据,另外《公路法》在1999年修改后,养路费已被连根拔掉、彻底除名,此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不仅是失去了‘立法’依据的问题,而且已是彻头彻尾地违法,据此对车主征收养路费,合法性从何谈起!”
“第二,尽管现行《公路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公路法》并未规定有关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的规定出台之前,可以继续征收养路费。”
“第三,对于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1月14日下发的国办2号文件,连行政法规都算不上,根本不能作为继续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而且《公路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只是授权国务院就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做出规定,而并不是对国务院的某个机构和部门授权。因此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交通部等部门的规定作为征收养路费的根据,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公路法》的精神。”
当记者问到“周泽先生的说法是否正确”这个问题时,李公科先生说:“如果单从法律层面来讲,周泽说有他的正确性的。因为任何文件都不可能逾越法律,这是毫无疑问。”同时,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养路费征稽处办公人员张先生也认为,周泽的说法无可厚非,是正确的。
交通部保持沉默
养路费违法征收的问题一出现,与立即受到各方关注的态度不同的是,交通部一直都保持沉默。记者发现,至今为止,并未在交通部官方网站上看到任何与养路费违法收取有关的话题。记者在询问原因时,得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周泽先生认为,“交通部没有表态,恰恰正说明是有问题的。《公路法》既已出台,这么些年却执行不了,究竟是谁的责任!”而李公科先生则认为,“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交通部的问题,它涉及到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的行业协调解决的问题。”
周泽:违法收费有缘由
周泽先生认为,造成养路费违法收取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是个别政府官员存在劫掠意识。过去多年一直延续至今的种种乱收费,莫不是个别政府部门和官员劫掠意识的产物。其次是整个社会的违法无意识。《公路法》1999年修正时意味着新修正的《公路法》对征收养路费的否定。但交通部门这些年来却一直在坚持征收,甚至是以早已被取代的《公路管理条例》制定的、完全与《公路法》抵触的《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为依据进行征收,但6年间竟然没有人站出来叫停。再次是利益驱动下的违法冲动与共谋。1999年修正的《公路法》对废止征收养路费陈规的决心是坚决的。然而,在长期的养路费征收中获取了巨大利益的交通部门及其他某些主管部门,断章取义地将《公路法》关于国家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理解为:有关国家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的规定出台之前,可以继续征收养路费,为征收养路费创造“合法依据”。这实际上是一种违法的共谋。最后是利益共享下的违法放纵。由于通过征收养路费筹集巨额的公路养护资金并未进入国家的公共财政而是控制在交通部门。因此部分养路费征收和管理部门在养路费征收和管理中谋取巨大部门利益的同时,无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地方政府完成公路建设、养路等目标。于是,对养路费征收的违法,当权者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费改税很难一蹴而就”
相对于周泽先生的说法,李公科先生向记者表示不同的观点,“以税收代替养路费的具体办法之所以迟迟不能出台,是由于有诸多的难点无法解决,绝不像人们所说的是因为受部门利益的影响。可以这么说,养路费的收取与部门利益无关。养路费是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的政府性基金,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的最主要资金来源。”
“以我单位为例,我们是全国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的一切开支都有财政部门的拨款,可以说,养路费收与不收、收多收少根本与部门利益没有关系。”李公科先生接着说,“国家以燃油税代替养路费是大势所趋,燃油税改革是必然的,并且也在‘十一五’的规划当中,可以说只有征收燃油税,养路费才能彻底的退出历史的舞台。”
对于费改税方案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李公科先生表示,“按照官方的解释,那就是由于油价过高的原因。”“据我了解,在《公路法》出台时,油价已经是从25美元上涨到了30多美元,现在已涨到了70多美元,如果在加收30%~50%的燃油税,那负担可想而知。”李公科先生解释道,首先燃油不是消费品,它是生产资料,燃油价格的大幅上涨,必然会导致全社会消费价格的上涨,这既包括原料价格的上涨,以及生产成本上涨等。如果国家在如此高的燃油价格基础上在征收比率更高的燃油税,势必增加全社会的负担。另外,其中非车用油包括航空、轮船和农机等其他方面的用油也是难点之一。最后,国家实行费税改革,可以说主要考虑的是减轻车主负担和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两个方面。交通作为国家的经济命脉,如何权衡双方面的利益,使其达到平衡才是最为重要的。
李公科先生表示,“现在有些研究机构认为,将汽油与柴油分开征收费用是可行的办法。对汽油征收燃油税,而对柴油则征收重型车辆里程税。我个人比较赞同这个新思路,但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具体的改革方案。”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