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失,2006年7月7日,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李江明先生(甲方)、赖少忠先生(乙方)及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全文如下:
    鉴于:
    1、甲方是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的股权(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
    2、甲方是广州市金璇贸易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广州市金璇贸易有限公司90%的股权(广州市金璇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
    3、丙方是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有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
    4、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丙方5000万元债务;
    5、 广州市金璇贸易有限公司2006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股东李江明先生、赖少忠先生同意将其持有的广州市金璇贸易有限公司合计10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
    为解决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丙方的债务问题,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署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广州市金璇贸易有限公司9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丙方。
    二、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广州市金璇贸易有限公司1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丙方。
    三、股权转让完成后,三方同意以广州市金璇贸易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南路218-222号金璇大厦(穗府国用2004第119号地号133号)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宗地上建筑面积为25700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抵偿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丙方5000万元的债务,并抵偿丙方所拥有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1800万元。
    四、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丙方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
    五、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留作工商变更登记之需。
    截至公告日,广州市金璇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过户工作已完成,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1110952。
    注:协议中第4条5000万元欠款系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中山路项目合作款1000万元与预付购买中山路项目款4000万元之和。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