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有报纸在头版头条位置刊登了一则消息,披露沪上有个居住小区,因居民担心电磁辐射污染,致使电力公司欲在该小区新建变电站的施工安排整整3年不能落实。类似的情形并非个案,也并非“上海特产”。
早年,居民的维权意识不强,更缺乏群体的维权自觉,面对处于强势地位的电力、电信等公司,往往只能束手就范。 这些年,居民的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了,博弈的技能也跟着长进了,居民群体甚至开始聘请律师参与维权。同时,作为建设方,碍于法制的威慑力量,硬来的手段也不大敢使了。无奈之下,建设方试图用专家来说服居民,可专家却并非都具说服力和可信任度。于是乎,有的诸如变电站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无法按时开工,只能请城管甚至警察出面干预。倘若冲突比较激烈,干预手段又不得当,群体事件则成为不当干预的“副产品”。
面对一个利益主张日益多元、民智开启民权觉醒的社会,假如仍然采用“以大局为重”的传统说教套路,已不灵验了。务实的思路是,一方面,引导居民科学认知各类非物质污染的危害和防护办法,另一方面借助市场化手段对作出牺牲的居民群体适当予以“利益赎买”。而从治本的层面,针对城建设施所引发的民事矛盾,社会应当建立一种法律和行政手段之外的长效化解机制,这就是社会学所主张的“利益协商机制”。
一座和谐的城市,高楼大厦霓虹灯少些没关系,利益协商机制的缺席却是万万不能的。倘若城市社区有各种分工不一的“利益中介”组织,那么,诸如变电站的建设方就不必面临小区居民无序的群情激昂,改由与小区居民聘请授权的“利益中介”进行相对理性的利益商谈,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建设方案。
同样,专家的“权威”解释之所以不被居民接受,很大程度与专家的身份有关。外国的做法是,若要证明电磁污染是否成立及程度,出具环评报告的机构一定是独立于政府和电力系统、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这样的“第三方”不但大量存在于技术鉴定领域,也存在于司法、社保、劳动、教育、卫生、城建等一切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在这里,具备法律效力的“第三方认证”或“第三方仲裁”,亦是城市乃至整个城乡社会利益协商机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利益冲突频发是转型社会的一大特征。我们所共同生活的城市里,不讲理的“过度维权”不是没有,但绝对是极个别现象。更多因维权并表现为“对峙”的所谓“过度维权”,其实恰恰是维权通道有限,手段落伍,缺乏规则、标准和程序的无奈表达。可见,构建和谐城市,具体到城市管理和市民生活方方面面,既要改善市政设施、社会保障这样的硬件,也得开发利益协商机制这等软件。
作者鲁宁个人博客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