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日前收到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城法执字第577-3号、97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城法执字第577-3号
    (一)、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
    被申请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杨龙江、黄乙珍
    起因: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作出的(2005)穗证内经字第4306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二)、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已生效):
    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增城市三江镇银通工业园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为增国用(2003)第B0500079号,宗地面积为44546.6平方米]。
    二、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城法执字第975号
    (一)、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
    被申请人:广州宝龙防弹车有限公司、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杨龙江、黄乙珍
    起因: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宝龙防弹车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作出的(2006)穗证内经字第3041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另计)。被执行人广州防弹车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用三处房地产(见下文裁定结论),为广州宝龙防弹车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借款2500万元作抵押。
    (二)、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已生效):
    查封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宝龙路1号第三期的一块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为增国用(2005)第B0400827号,宗地面积为943.3平方米]及该宗地上的宿舍楼[房产证号为粤房字第1643377号,占地面积为3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551.66平方米]、第四期的一块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为增国用(2005)第B0400828号,宗地面积为1139.7平方米]及该宗地上的宿舍楼[房产证号为粤房字第1643380号,占地面积为36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558.00平方米]、第五期的一块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为增国用(2005)第B0400831号,宗地面积为1849平方米]及该宗地上的宿舍楼[房产证号为粤房字第1643381号,占地面积为64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487.23平方米] 等三处房地产。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九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