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将在10月底工行上市后公布
本报讯(记者赵侠)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至此融资融券试点的规章已全部出齐,开闸只待监管部门批准首批试点券商的名单,随后投资者便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昨日一创新券商相关人士透露,上周证监会对各申请券商上报的融资融券方案给予了回复,并要求修改后再次上报。另一位券商相关负责人表示,再次上报后预计融资融券试点将在10月底工行上市后公布。
根据《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合同除了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以及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外,还应对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信用账户、融资与融券交易、担保物、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或定义。
此外,合同应约定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比例及计算公式、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还应约定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用及相应的计算公式等事项。
为了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列举了试点券商必须向投资者提示的融资融券交易的九大主要风险点,比如提示投资者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此外,协会还公布了“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的式样,要求试点券商据此制作账户卡并交付客户。 (责任编辑:刘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