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9月11日上午10时
    2、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孙云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7人,代表股份202,529,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03%。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成宝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195,5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江苏华西集团公司作为公司关联股东,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江阴诚信储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对江阴诚信储运有限公司的投资规模进行调整。投资总额由1,000万美元调整为1,90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500万美元调整为1,400万美元,增加的90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我公司进行单方增资。增资完成后,我公司出资额为1,050万美元,享有75%股权,澄华国际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350万美元,享有25%的股权。
    表决结果:同意202,529,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我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100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4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华西转债”)。并于2003年9月1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华西转债”自2004年3月起开始实施转股,并已于2006年8月14日停止交易和转股,公司按“华西转债”面值的105%,即105元/张(含当期未付利息,当期未付利息含税,个人和基金持有的“华西转债”扣税后赎回价格为104.61元/张)赎回了在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全部“华西转债”。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8月14日,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华西转债”共有371,634,600元转成公司发行的“华西村”股票136,488,918股,公司的总股本从303,518,663股增加到440,007,581股。根据公司股本的变化,公司的注册资本也相应增加到440,007,581元。为此,此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后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202,529,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对《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六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3,518,663元。”
    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0,007,581元。”
    二、章程第十九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303,518,663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现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40,007,581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表决结果:同意202,529,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202,529,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202,529,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202,529,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许成宝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