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实捆绑销售
近日,记者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位于北京朝阳区望京广顺北大街33号的大西洋新城第5期项目——富临中心(下称富临中心)住宅与地下车库捆绑销售违规。为了解、核实具体情况,中国经济时报记者9月1日下午4点左右来到富临中心售楼处,以购房者身份向售楼小姐咨询。
一位售楼小姐向记者表示,买富临中心的住宅必须掏8万元买一个地下车库,就是为每一户业主配套一个划线的车位,没有车也要买,可以租出去嘛。
当记者提出这是否属强迫交易时,她说,很多购房者都乐意接受这种住房配售车库的方式,你现在想订房还没有了,必须在9月10日开盘时来看有没有退订的。她还强调,买车位有与住宅不同的另一份合同,产权50年,是政府规定的车库格式合同。
9月7日上午,为再次核实情况,记者以购房者身份给富临中心售楼处打电话,另一位售楼小姐介绍说除24、25层外,买其他房子都必须同时买地下车库,因为那两层的房子总价高,相当于其他房子加地下车库的价钱。
记者问:“规定一部分购房者必须买车库,又规定另一部分购房者可以不买车库,这是否公平?是否太随着你们的利益和性子来了?”她只是回答说,24、25层房子的总价已相当于其他房子加地下车库的价钱。
记者在通过114和网上搜索都找不到富临中心的开发商北京西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电话之后,9月7日先后5次致电富临中心售楼处,反复表达记者希望能够采访到该项目销售总监或西华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的愿望,耐心陈述记者采访的理由和目的是,了解开发商方面及其项目销售更全面、更真实的情况,避免事实不准而产生不利影响,但是都被接电话的小姐以“经理不在”、“无法转达”、“这是销售热线,很忙,不管这事”为由拒绝。
记者说:“帮助记者找到公司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关系到公司利益,为什么不能转达采访要求?难道北京市建委房产交易处找你们领导有事,你们也因为这是销售热线而不管传达?”那位小姐听到记者据理以争,两次挂断电话。
9月8日,记者第6次致电富临中心售楼处,表达同样的采访愿望和理由,接电话的小姐表示昨天她休息,今天她当班,她说经理他们这两天忙得很,都不在,表示可以转达记者的采访要求,记者留下了手机号码。但截止发稿为止,记者没有接到有关采访事宜的任何电话。
9月11日,记者第7次致电富临中心售楼处,售楼小姐说项目昨天开盘,买房必须买车库,两个合同必须同时签。
是否违法违规
9月7日,记者在北京市建委主办的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查阅得知,富临中心的住宅销售许可证是2006年7月31日发放的,销售的是E2区603号、605号楼共313套住宅,销售状态写的是8月15日开盘;其地下车库433套另有销售许可证,是9月1日发放的,销售状态写的是正在预售。但售楼小姐告诉记者,富临中心住宅项目是9月10日开盘。
9月9日,记者在查阅该网上此项目情况时发现有的变化是,603号楼原来销售状态写的是“8月15日开盘”,现在是“正在预售”,显示156套房已预订4套。9月11日,记者再次查阅该网上此项目情况时发现,虽然售楼小姐一再告诉记者,富临中心住宅9月10日开盘,605号楼的销售状态仍然写的是“8月15日开盘”,但此楼销售表中却显示没有1套房被预定,倒是“正在预售”的603号楼有41套房被预定。
如果搭售给业主的地下车库按400套计算,开发商以这种方式巧赚3200万元。对于这种住宅与地下车库捆绑销售的行为是否合法,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崔庆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此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崔庆丰律师对记者表示,住宅和车库是不应该捆绑在一起销售的,以富临中心为例,政府主管部门在7月31日和9月1日分别发放了住宅和车库两个不同的销售许可证,购买合同也是不同的,可见政策是把两种商品的销售区别开的,把签购买车库的合同作为签购买住宅合同的条件和前提,不是强迫交易是什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富临中心住宅项目是7月31日发的销售许可证,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必须在3天之内开盘,但它不仅在政府网站上公示8月15日开盘,而且连这个承诺都不兑现,拖到9月10日才开盘。实际销售状态与网上项目公示情况不一致。
记者也就此问题询问过该项目售楼小姐,她们说,“也有客户问过这事,那上面登错了,你要买就来看,9月10日来订。”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还就富临中心住宅与地下车库捆绑销售和拖延开盘的问题咨询了北京市建委投诉中心。一位接待人员对记者表示,开发商的销售行为是工商部门的管理范围,近日由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开展的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表明,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他承认富临中心住宅与地下车库捆绑销售和拖延开盘的问题有违法违规之嫌,建议记者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向位于北京宣武区广莲路5号的北京市建委信访办投诉。北京市建委有关部门也将于近日就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问题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
治乱需要“虎牙”
崔庆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虽然法律规定了搭售商品、强制交易行为违法,但在法律责任方面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惩罚措施;虽然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限期必须开盘,但对于违规者只有“公示违规行为”等不痛不痒的警告,并无“伤筋动骨”的打击。这样,开发商的违规违法成本太低,政府整顿市场秩序就成了没有牙的老虎。
也有专家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交易市场存在的类似违法行为应该参照此款规定执行。因为如今的开发商已像公用企业一样具有垄断和独占的地位和强势
据悉,从9月开始,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一年的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包括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在内的六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成为此次整治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
三部门9月6日联合召开的“全国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电视电话会议”认为:“当前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房地产市场中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交易环节问题更为突出。”
业内人士认为,现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强买强卖、谋取暴利等违规违法行为严重,手法五花八门,对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强硬抵触,气焰嚣张,对此应该“严刑峻法”,不仅要开展整治行动,更应该尽快制定和健全房地产市场的相关专业法律法规,施行有力度的惩罚措施,治住目前丛生的乱象。(谢光飞)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