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置新闻发言人,代表法院对外发布重大事项信息。他还告诫全国法官要慎言,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者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 西方国家的法官社会地位高,对社会的影响大,但是据说,他们似乎信奉“真人不露相”这句中华民谚,不愿意在社会上抛头露面,与媒体保持着一定的距离。他们相信,唯如此才能够确保法官的独立审判,防止法官审判蜕变为媒体审判,甚至透过媒体的全民公审。 肖院长的说法和西人的经验不无道理,确实应该适当限制法官接受媒体采访。因为,法官只有在审判庭这样一个庄严的场所,通过法律程序查明案件事实之后,才能形成关于法律适用的看法,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说法”。而在案件定案之前,如果法官通过各种方式表示了自己的观点或者态度,这种预先形成的偏见就会使审判过程成为“走过场”,当事人和社会就会对法官公正裁决的形象产生严重的质疑。所以,最高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禁止这种行为。 但是,问题是应当限制到什么程度?从以下几方面来说,这一规定还有可斟酌的余地。 首先,要考虑我国当前的社会法治变迁背景。在当前的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很多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关系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在法律、政策、情理等诸多因素的权衡之中,妥当地处理案件,是法院面临的艰巨任务,与此同时也往往通过媒体成为广受关注的法律焦点。 应当说这是一个好现象,说明我们正在走向和适应一种同在法律下的生活方式,愿意通过更符合现代文明的“说理、说法”方式,来解决相互间的恩怨。中国法官身处这样一种法治变迁的前沿,不应当过多追捧西方先贤,卸下对国民进行法治教育的历史使命。在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法官应有的职业伦理的前提下,法官个人接受媒体采访,就公众关心的法制事件发表评论,就是这样一种适当的方式。《法官法》、《公务员法》都规定了法官有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而接受媒体采访可以说正是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 其次,法官的言论自由不能被轻易地勾销。法官是履行特定公职的群体,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这是《法官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的明确要求。但是,与此同时,法官也是人,也具有公民的法律地位,只要不与其职责本质相冲突,应当享有作为普通公民所应享有的各项宪法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所以,法官对于已经定案的案件,无论是自己审理的,还是本院同事或者他院同行审理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伦理的基础上,都应当有权发表评论,无论是在公众媒体上,或者学术报刊上。 第三,这种最高院、高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突出了最高院在司法行政事务上的统一管理权。这种新体制是否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对最高院职责的规定,以及如何在各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我国的基本审判制度框架内加以落实,仍值得斟酌。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