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执字第819号恢字1号民事裁定书,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住所地:广州市环市东路424号。
    被执行人: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245号。
    被执行人: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
    二、诉讼基本情况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酒鬼酒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该款利息、赔偿律师服务费80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61260元及诉讼保全费275520元,被执行人成功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岳阳恒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2005年12月12日,本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2006年3月14日恢复执行。
    2、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04年12月2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酒鬼酒公司法人股1900万股股权。
    以上事实详见2004年8月27日、2006年3月22日、2006年3月24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董事会公告。
    3、经法院委托南方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上述1900万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857万元(面值1元/股,评估价值人民币2.03元/股)。广州市番禺拍卖有限公司受法院委托,分别于2005年10月31日、2006年4月6日,对上述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1900万股及本院(2004)穗中法执字第2661号案查封的被执行人成功集团持有的酒鬼酒公司法人股1200万股合并3100万股进行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交纳保证金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2006年8月25日关于停止拍卖程序的申请”,请求停止拍卖程序,将上述1900万股以1.6519元/股(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之单位)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酒鬼酒公司分别致函法院,表示同意上述1900万股上每股1.6519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以偿还被执行人酒鬼酒公司的欠款。
    三、诉裁裁定结果
    1、将被执行人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酒鬼酒公司法人股1900万股股权,折价人民币31386100元(单价1.6519元/股)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以偿还被执行人酒鬼酒公司欠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的部分债务。
    2、上述股权持有人过户登记手续及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将据事态作好信息披露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要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在近期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累计诉讼金额
    公司累计已决诉讼金额共计23525万元。
    五、其他事项:本次公告前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诉讼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无影响,公司将根据事态及时作好信息披露。
    七、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执字第819号恢字1号民事裁定书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