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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时间:2006年09月20日10:11 我来说两句  

Stock Code:000661
     (行情-论坛)
 
财经博客 张军“国有制”的喜宴 艾葳2007年中国股市是属于散户的年代
来源:全景网—《证券时报》

    上市公司名称: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长春高新

    股票代码: 00066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

    股份性质: 国有法人

    住所: 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3003号A座

    通讯地址: 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3003号A座

    报告书签署日期: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特别提示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份。

    四、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股权出资所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已取得长春市国资委"长国资[2006]227号"文和吉林省国资委"吉国资报产权[2006]77号"文批准设立,尚需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人、本公司、长春超达(筹)、公司
    长春高新、        指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发展总公司        指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
    创业科技          指长春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出资      指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拟以所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5,475,210股股份与长春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后持有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5,475,210股股份。
    目标股份          指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出资设立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的45,475,210股股份;
    报告书、权益变动  指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
    报告书            告书
    元                指人民币元
    国务院国资委      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省国资委      指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春市国资委      指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2006年9月5日发展总公司与创业科技签订的《关于设立长春高新超

    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协议书》,发展总公司拟以所持长春高新全部股份45,475,210

    股(占长春高新总股本34.63%)与创业科技共同出资设立本公司。

    根据吉林省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股权出资出具的"吉利

    安达(吉)评报字[2006]第52号"资产评估报告,发展总公司本次出资的

    45,475,210股长春高新股权评估值为9,362.51万元,占本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创业科技以4,012.49万元货币资金出资,占本公司注册资本3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根据发展总公司与创业科技签订的《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拟

    设立的长春超达基本情况如下:

    收购人名称: 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 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3003号A座

    法定代表人: 待定。

    注册资本: 人民币13,375万元

    注册号码: 待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 国有经济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服务、风险投资、企业策划、项目咨询。

    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

    税务登记号码:待定。

    股东姓名: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长春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3003号A座

    邮编: 130012

    联系电话: 0431-518111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为发展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长春市人民政府,本公司设立后,与本公司关联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长春超达在股改方案实施后持股比例为26.58%。

    1、长春高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5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注册地址是长春市前进大街3003号,法定代表人钱积民,经营范围是高新区内的房屋出售,租赁,物业管理,餐饮等。

    2、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信息中心成立于1993年3月3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注册地址为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3333号,法定代表人白洪义,经营范围是信息平台、网络工程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市场开发及服务、高技术产品自动化办公设备的批发、零售。

    3、长春高新热力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为5,089万元,注册地址是高新路2868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明,经营范围是高新开发区内集中供热、供气,锅炉管道维修等。

    4、长春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10日,注册资本为11,082万元,注册地址是长春市前进大街95号,法定代表人吴德华,经营范围是科技产业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人员培训,企业策划,项目论证,科技项目招投标,企业重组、购并、上市咨询服务等。

    5、长春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27日,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注册地址是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3355号超达创业园20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晓明,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等级叁级),基础设施配套,租赁,经销建筑材料、钢材、水泥、五金交电;广告业务(烟草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除外)。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财务状况本公司控股股东发展总公司,为本公司国有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张晓明,成立日期为1992年3月28日,注册资本为44,000万元,企业性质为国有独资企业。

    公司经营范围如下: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的国内经济技术合作,负责开发区内土地成片管理,房屋租赁,经销普通机械、建材、仪表、五金、交电百货、工艺美术品、土畜产品、纺织品。

    发展总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和会计数据如下:

    项目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资产总计(万元)       597,475.10   453,587.87   416,098.02
    股东权益(万元)       161,898.64   102,767.29   102,017.08
    资产负债率(%)             55.80        65.89        61.21
    项目                   2005年度     2004年度     2003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80,527.86    45,240.68    68,491.87
    净利润(万元)           2,525.60     2,369.55     2,258.23
    净资产收益率(%)            1.56         2.31         2.21

    注1:上述数据除资产负债率以母公司报表计算外,均以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注2:2003—2005年,发展总公司财务报告均由吉林光大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发展总公司不存在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根据2006年9月5日发展总公司与创业科技签订的《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本公司拟设的董事会成员共5人,拟设的监事会成员共3人。目前,公司设立已取得长春市国资委"长国资[2006]227号"文和吉林省国资委"吉国资报产权[2006]77号"文批准设立,尚需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尚未确定,不存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本公司控股股东发展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发展总公司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股权出资的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发展总公司拟以所持长春高新45,475,210股国家股出资设立长春超达,其目的在于:近年来,长春高新一直业绩不佳,资产负债率高,极大地削弱了其自身获取资金或间接融资的能力;同时,发展总公司自身由于下属企业多、多元化经营压力大等原因也无法为长春高新提供实质性的支持。本次股权出资后,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通过内部股权重组,实质上为长春高新今后引入战略投资者搭建了一个新型融资平台,为未来通过定向增发或其他方式使长春高新取得发展所急需的资金奠定了基础,为做大做强长春高新提供了外部环境,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保持上市公司稳定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从而保证了长春高新的持续、稳定发展。

    本公司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二、本次股权出资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2006年9月5日,发展总公司与创业科技签订了《关于设立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协议书》,拟以其所持长春高新45,475,210股与创业科技共同出资设立本公司。发展总公司所持长春高新股权为国家股,目前已取得长春市国资委"长国资[2006]227号"文和吉林省国资委"吉国资报产权[2006]77号"文批准设立,尚需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发展总公司拟以所持长春高新45,475,210股国家股出资设立本公司,本公司设立后,将持有上市公司45,475,210股国家股股份,占长春高新总股本比例的34.63%。本次发展总公司出资设立长春超达的过户手续将与长春高新股改方案通过后执行对价安排一并办理,股改实施后,本公司持有长春高新34,909,851股,占长春高新总股本的26.58%。

    二、本次股权出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出资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长春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出资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化情况

    股份数量:45,475,210股

    占长春高新总股本的比例:34.63%

    股份性质:国家股

    出资性质:出资前为国家股,出资后仍为国家股

    3、出资股权的作价

    根据发展总公司与创业科技签订的《关于设立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协议书》,发展总公司以所持长春高新45,475,210股与创业科技共同出资设立本公司。截至2006年6月30日,上述股权的账面价值为9,322.42万元。发展总公司以经吉林省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出资股权出具的"吉利安达

    (吉)评报字[2006]第5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上述股权评估值为9,362.51万元作价出资,占拟设立本公司70%的权益,创业科技以4,012.49万元货币资金出资,占拟设立本公司30%的权益。4、股权出资安排

    根据《关于设立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协议书》的规定,发展总公司将在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其以所持长春高新股份出资的批准文件后,及时按照

    法律法规及证券登记结算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各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1)出资人享有的权利

    ①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公司;

    ②对设立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③对公司筹备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公司的筹建提出建议或质询;

    ④查阅有关公司设立的信息、资料,并取得有关信息或资料的复印件;

    ⑤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其已缴纳的出资额在依本协议第十一条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后的剩余部分,享有返还请求权;

    ⑥各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即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⑦本协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出资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出资人承担的义务

    ①按照法律法规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公司注册所需要的文件和资料,并尽力协助筹备组办理公司注册的有关事宜;

    ②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③非经对方书面同意,各出资人不得擅自转让或放弃本协议规定的权利或义务;

    ④各出资人对在签署及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知悉的其他出资人以及长春高新的有关资料及信息,均应严格保密,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众信息为止;

    ⑤本协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出资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本次拟出资股份转让限制、股权出资附加条件情况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日,发展总公司持有长春高新4,547.52万股国家股,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影响本次股权出资的情况。

    根据《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发展总公司要求本公司做出如下承诺,否则发展总公司将不办理所持长春高新股权过户至本公司的手续:"

    (1)同意参加长春高新股权分置改革,并愿意以对价安排形式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股票的流通权;

    (2)所持有的长春高新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长春高新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期间,若长春高新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发生被质押、冻结等情形而无法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股份的情况,长春超达将代其支付因质押、冻结而无法安排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股份,对价安排完毕后由长春超达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按照公平合理的处理方法协商解决;

    (4)在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公告并通过审批后,及时委托长春高新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对价安排股份的登记托管;

    (5)本承诺人保证,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6)若长春高新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公司股改方案,且2006年度未实现扭亏为盈,或长春高新2006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长春超达及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将按各自持股比例,向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无限售条件的长春高新流通股股东执行追加送股一次,每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应获得的追加送股数=(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无限售条件的每位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总数)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股权登记日流通股总数0.03)=(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无限售条件的每位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总数) 2,394,101股。

    受让长春高新股权后,公司将按相关部门的规定,作出上述承诺事项并与长春高新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

    三、股权出资协议的批准

    本次股权出资已取得长春市国资委"长国资[2006]227号"文和吉林省国资委"吉国资报产权[2006]77号"文批准设立,尚需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第五节 资金来源

    发展总公司拟以所持长春高新45,475,210股国家股出资设立本公司,本公司设立后,将持有上市公司45,475,210股国家股股份,占长春高新总股本比例的34.63%。本次股权出资后,发展总公司将拥有本公司70%的权益,创业科技将持有本公司30%的权益。因此,发展总公司以长春高新股权出资行为不涉及资金支付问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本次股权出资行为系发展总公司内部的股权重组,本公司在受让发展总公司所持有的长春高新4,547.52万股股份后,将加大对医药产业的扶持力度,改革企业运行机制,为国有企业改制创造条件;并在股改完成后逐步建立长春高新的股权激励机制。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之日止,本公司无意于改变上市公司已有的发展计划,也未特别制定如下后续计划:

    (一)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二)拟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和业务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拟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重大调整,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

    (四)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五)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修改;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为上市公司重组搭建平台

    近年来,由于发展总公司自身下属企业多、多元化经营压力大等原因,无法为长春高新提供实质性的支持。本次股权出资后,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通过内部股权重组,实质上为长春高新今后引入战略投资者搭建了一个新型融资平台,为发展总公司的产业整合奠定基础,为长春高新未来的资金需求来源创造渠道,为未来战略投资者的进入创造良好的、开放性的环境,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保持上市公司稳定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有利于保证长春高新持续、稳定的发展。

    2、缓解上市公司资金需求压力2003年~2005年及2006年上半年,长春高新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7.42%、62.43%、66.34%及68.58%(以母公司财务数据为准),资产负债率逐年上升且绝对值较高。同时,未来2—3年,长春高新将在生物疫苗方面由研发转入生产经营,需要建设生产车间和加大市场投入。同时,"怡众名城"项目一、二期24万平方米的基础上,建设一个72万平方米的超大型生态社区,资金需求压力较大。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本公司将通过各种方式向上市公司注入资金缓解上市公司资金需求的压力,减少上市公司因巨额负债承担的财务费用,大力扶持上市公司优质项目尽快投产并产生效益。

    3、促进国企改制和上市公司激励机制的建立近年来,长春高新效益处于明显下滑态势,2005年每股收益-0.46元,2006年半年度每股收益-0.19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下滑,部分原因源于企业管理体制落后和上市公司激励机制的不完善。

    本次股权出资后,本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进上市公司加快国企改革和职工身份转换,建立完善的管理层激励计划。管理层激励计划的建立,可以有效调动管理者和重要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实现股东、公司和管理层个人利益的一致,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促进上市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发展总公司内部重组后,未导致长春高新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发展总公司仍为长春高新的实际控制人,因此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本次股权出资行为不会影响长春高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及财务独立。上市公司继续保持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及知识产权方面均保持独立。

    三、本公司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本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服务、风险投资、企业策划、项目咨询,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完全不同,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发展总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本公司尚未设立,因此也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控股股东发展总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大量持续性关联交易。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发展总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及上述各成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发展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长春高新股票。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设立已取得长春市国资委"长国资[2006]227号"文批准设立,尚需吉林省国资委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发展总公司近三年的财务资料请详见附件1。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不存以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已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发展总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二)发展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三)《关于设立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协议书》

    (四)《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五)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六)本公司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

    (七)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

    营业务的说明;

    (八)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发展总公司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上市

    公司股份的说明;

    (九)本公司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发展总公司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    上市公司所在地      吉林省长春市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长春高新                  股票代码           00066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
    称                 司                        册地                3003号A座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设立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设立
    大股东             后将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    控制人              后的控股股东为发展总公
                       股东。                                        司,发展总公司仍为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
    否对境内、境外其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  否拥有境内、外两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
    他上市公司持股5%   数                        个以上上市公司的    数
    以上                                         控制权
    权益变动方式(可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上市公司全部股权设立新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    45,475,210股        持股比例:     34.63%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改后持股数量:    34,909,851股      股改后持股比例:   26.58%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的数量
                       变动数量:     45,475,210股          变动比例:    34.63%
    及变动比例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是  □         否  ■
    否存在持续关联交
    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是   □        否  ■
    否存在同业竞争
                                            26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
    否拟于未来12个月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是  □          否  ■
    6个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办
                       是  □          否  ■
    法》第六条规定的
    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   是  ■          否  □
    办法》第五十条要
    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          否  □
    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          否  □
    需取得批准及批准
                       说明:截至目前,本次权益变动已取得长春市国资委"长国资[2006]227号"
    进展情况
                       文和吉林省国资委"吉国资报产权[2006]77号"文批准设立,尚需国务院国
                       资委的批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
    否声明放弃行使相
    关股份的表决权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

    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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