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酒楼,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进内消费。 于是,“有关人士”就认为,是否自带酒水进酒楼、饭店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禁带酒水不符合有关法规《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酒楼、饭店的服务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是否自带酒水是消费者的权利,加以限制明显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 如果这个解释是对的,那么顾客还可以根据《消法》,自己在外面买好食物,并烹调好,带进酒楼,慢慢享用。而酒楼经营着不得阻挠,否则,就告他。 结果会怎样?结果就是没有酒楼。大家都回家吃饭,没家的、出差的,买了食物、酒水,蹲在马路边吃吧。 因此,以上对《消法》的解释是不对的。对酒楼的经营方法加以限制才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 交易当然要双方都愿意,才叫公平。顾客要自带酒水,但酒楼经营者不愿意,受外力强制而交易,不公平;经营者定了高价,消费者不愿意,但受外力强制而交易,同样也不公平。 酒楼经营者限制顾客自带酒水,是顾客享受酒楼服务的交易条件之一,经营者并没有强迫消费者进酒楼消费,不同意这条件,最多就交易不成,天公地道。(陈学谦)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