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通知本公司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下简称"南头中行")分别诉本公司及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丰")(诉讼一)和本公司及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亚奥")、南京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亚奥")、南宁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亚奥")和北京数码亚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奥")(诉讼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案号:(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2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
    被告一: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大厦5楼530室
    被告二: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81号西丽大酒店1916室
    2005年8月22日,深圳中行分别与本公司和华润丰签定了(2005)圳中银司借字58547号借款合同和(2005)圳中银司质字0437号质押合同,约定由深圳中行向本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借款用作借新还旧,期限一年,利率6.417%。由华润丰为上述借款和利息(含复息、罚息)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未能按还款计划偿还深圳中行借款。为此,深圳中行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672,911.16元和暂计到2006年6月4日的利息154,690.08元;并要求对华润丰拥有的本公司3539.3万股法人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诉讼二,案号:(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8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大新大厦
    被告一: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中兴工业城6栋
    被告二:南京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168号江苏软件园50#402
    被告三:南宁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宁市科园东五路5号大学创业园5楼
    被告四:北京数码亚奥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4号A院运通行商务楼416室
    被告五: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大厦5楼530室
    2004年9月17日,南头中行分别与亚奥数码和本公司签定了(2004)圳中银南借字037号借款合同和(2004)圳中银南保字037号保证合同;2004年9月2日南头中行分别与南京亚奥、南宁亚奥和北京亚奥签定了(2004)圳中银南保字037A、037B和037C号保证合同。约定由南头中行向亚奥数码发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借款用作借新还旧,期限一年,利率5.841%。由南京亚奥、南宁亚奥、北京亚奥和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亚奥数码于2004年9月3日使用了该借款,到期后未还。为此,南头中行提出诉讼,要求亚奥数码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622,388.80元和暂计到2006年6月30日的利息1,129,148.81元。并要求南京亚奥、南宁亚奥、北京亚奥和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目前难以作出准确的评估。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正积极采取措施,并将就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