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证券讯,10月10日据东方电子律师团某律师透露,因在虚假陈述日的界定等法律问题和具体方案上存在分歧,立案已逾三年的东方电子案自上月12日结束首批庭审后一直处在庭外调解状态,实质上已再陷僵局。原告律师团于10月8日上午寄出请求函,现烟台国委会应收到,但无反应:该文件已附送青岛中院,法院表示重视。目前参加律师事务所己达21家,不断增加。该律师称:写信的目的是要求国资委履行实际控制人职责,督促东方电子履行股改承诺,捍卫投资者利益,反对差别待遇,达到社会和谐,抚慰股民焦虑的情绪。必要时,写信的律师去烟台同国资委当面沟通。郑百文案一审判全赔,济南轻骑案调解现金赔百分之八十,可以借鉴,写信律师代表三分之二起诉额原告的呼声,立场是两个可选择的方案(函中已表达)。
附:
《关于呼吁烟台市国资委督促东方电子公司全面履行股改承诺的请求函》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张润升主任及各位领导:
您们好!
1994年2月9日,贵委下属的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定向募集设立了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于1997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集团公司现在代表国家拥有东方电子32.211%的股份。在这十多年的发展中,国有资产从刚投入的2200万原始股份,已变成如今的29568万股,按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3.23元/股,总市值高达955046400元,国有资产增值43倍多,由此,东方电子也为地方经济做出了贡献,这中间,既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原因,又有贵委正确领导的结果,也包含了东方电子公司员工的辛勤劳动,更有广大东方电子投资者的贡献!
2001年9月14日,《证券日报》发表《东方电子:财务数据真实吗?》,一石激起千重浪,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迅速浮出水面。2003年1月17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烟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隋元柏、高峰、方跃三人犯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全国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纷纷委托律师起诉集团公司及东方电子,截至2005年底,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约有2700件,共涉及原告投资者将近7000人,索赔金额高达4.42亿,为迄今为止中国同类案件之最。
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立案已超三年半,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案人数众多,以及法院为照顾东方电子股改,故法院至今尚未能审结该案,这既影响了东方电子今后的发展,也使得投资者长期处于等待、焦虑、怀疑、不信任甚至对立情绪中,有的投资者则不断进行上访,有的投资者还有极端过激想法,由此引起当地公安机关的关注,虽然代理律师进行了不断的解释、安抚与劝慰,尽可能引导投资者用法律、理性的方法进行索赔,但最好的解决办法仍然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找到一个集团公司、东方电子和大多数原告都可以接受的和解方案,对此,除了法院、代理律师的作用外,贵委在东方电子案最终达成大多数原告可以接受的和解方案时,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对此,我们全体代理律师也恳切呼吁贵委切实履行实际控制人这一职责。
2006年8月2日,由于贵会的正确决策,东方电子股东大会顺利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股改方案中,贵委下属的集团公司承诺将以其持有的不超过60,211,200股股份承担65%的责任,并在通过股改方案后的6个月内解决虚假陈述索赔案。对此,我们全体代理律师及原告投资者,由衷地欢迎贵委为解决该案所做出的实际行动与努力。
按照股改承诺,贵委下属的集团公司拿出的60,211,200股股票,按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3.23元/股的股票价值计,实际上相当于贵委拿出了194482176元。而集团公司公告其愿意承担65%的责任,也就是说东方电子公司需要拿出104721171元的配套现金来承担另外的35%责任,目前,股改方案中承诺解决虚假陈述索赔案的6个月期限已过去了2个多月,东方电子股票也一直停牌至今,但东方电子既不拿出可为大多数原告接受的现金配套方案与原告投资者和解、履行股改承诺,也没有同代表大多数原告的代理律师们进行全面谈判,却只愿在贵会下属的集团公司提供的股票范围内转圈,这种缺乏全局性的做法,使该案陷入僵局、也使原告投资者焦虑与对立情绪升级,最终将损害原告投资者与东方电子的共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得冒昧地致函贵委,希望贵委以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履行职责,从而促使该案能以全面、公正、合理、大多数原告可接受的方式解决。
为了加快该案和解解决的进度,为了充分全面地说明代理律师对该案相关问题的看法及立场,为了舒缓广大原告投资者焦虑情绪、防范其出现过激行为,也防止出现该案解决过程中出现片面性、不合理性和不公正性,今年9月25日,代表总标的三分之二即3亿元索赔额的原告的全国各地十七家律师事务所(现为十九家)的律师,成立了集体谈判律师团,律师团全体成员推举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北京众一律师事务所李庆民律师作为谈判代表,请求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早日解决此案。因此,我们全体代理律师也恳切希望贵委在提供60,211,200股股票的基础上,继续为该案最后的和解履行职责。
在前期的谈判接触中,原告投资者与代理律师一般都认同东方电子案由被告提供股票加现金的赔偿方案,而我们律师团经过磋商,一致同意以下可选择的调解方案:尊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适格原告及损失计算上的认定,而基于法院的认定,东方电子和集团公司等被告则必须全额赔偿;或者,在法院认定之前,原被告各方达成调解的,原告投资者也可以适当予以折让,但坚决反对东方电子利用赔偿的支付条件与支付方式,对不同的原告及代理人制造差别标准,由此在未能充分解决旧的法律纠纷的同时又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贵委作为烟台市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作为集团公司与东方电子的实际控制人,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与保护职责、实施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建设和谐社会、发展地方经济等方面的成绩斐然且有目共睹,因此,在今天,为了社会的稳定和谐,为了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及东方电子今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东方电子案有一个全面、公正、合理、大多数原告可接受的解决方案,我们全体原告代理律师在此恳切地呼吁并请求贵委尽快地、有力地继续履行职责,施以重要影响,以督促东方电子早日拿出可为大多数原告接受的现金配套方案,履行股改承诺,在法院主持下,秉持依法、全面、公正、合理、大多数原告可接受的原则,与原告投资者及其代理人进行全面和解谈判,达成最终的和解。
如果需要,我们全体代理律师或代表将愿意前来烟台、前来贵委,配合贵委实现对该案的全面和解工作。
此致
敬礼!
2006年10月8日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