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下
称:集团总公司)、第三人青岛澳柯玛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青岛澳柯玛
进出口有限公司欠款一案已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青中院")审理,公司于
2006年10月10日收到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集团总公司应于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公司欠款人民币1023978788.47元,逾期不能给
付则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45010元、诉讼保全费9735520元,由原告负担9235213元,被告
负担10245317元。
    公司下属企业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因关联方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销
售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物资配套有限公司占用资金等事宜,已经向
青中院提起诉讼,诉讼金额8.2亿元。
    公司下属企业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因关联方青岛澳柯玛科技电器有限
公司、青岛澳柯玛电动车商贸有限公司占用资金等事宜,已经向青中院提起诉讼
,诉讼金额30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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