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美国出现几例严重逃税案,如亿万富翁安德森被裁决逃税2亿美元罪名成立、英国制药业巨头葛兰素-史克公司支付34亿美元。而国内的逃税问题也同样很严重,除了千夫所指的房地产企业漏税之外,税务总局最近也再次强调加强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
在现代社会中,税法是规范政府与个人经济分配关系的基本准则,如果偷漏税普遍存在,则不可能有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制社会。美国的税收处罚制度有举世公认的严厉性,只要被查出有问题,偷税漏税者将被罚得倾家荡产乃至坐牢。税务部门在某些方面比警察的权力更大,对欠税者可以冻结存款、查封没收房子、汽车和财产,甚至可以上门搜查和窃听电话。
目前我国税收处罚体系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刑法中对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犯罪行为的刑事罚则;最高司法机关对税收犯罪做出的司法解释和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有关单行税法和其他法规中有关税收违法处罚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税收执法的刚性往往不强,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比较突出。
值得深思的是,在许多国家,税收处罚针对的只是少数机会主义者,大多数公民都是守法纳税的。因为多数国家的政府财政行为和预算过程都受到严格的立法控制,公众能切实看到财政资源更多还是用在公共性、福利性支出上。而我国预算透明度低是公认的,财政福利性支出的比例也严重不足,财政资金滥用和浪费严重,因此在社会纳税心理方面就缺乏良性基础,难以获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认同,逃税行为由此可能会被社会纵容甚至接受。
就税收处罚的外部环境看,有两大因素制约了处罚效率。一是现金交易占交易总额的50%以上,税务稽查管理对此难以监控。二是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和支持。许多地方为自身经济发展利益,倾向于提供各种合法甚至非法税收优惠政策,暗中鼓励“逃国税”“补地税”的行为也屡见不鲜。
就税收处罚的内部因素看,主要来自于三方面制约。一是国税与地税的行政分割,客观上造成了税收征管的某些内部矛盾。二是法律依据的严格性不足,税收处罚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既表现在行政处罚赋予了执法人员较大的空间,也表现为司法解释对刑法处罚有较多的裁量空间。三是执行部门权力有限。这使得税务部门难以对复杂的经济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如与银行配合的低效率,或者与工商部门合作缺位导致跨区管辖,并造成企业不办税务登记的可趁之机。
显然,在未来的改革中,除了整体上推进非现金交易、信用体制建设、政府间财政体制优化等措施外,近期内促进国税地税统一、建立专门的“税收处罚法”,赋予税收执法机关更多的权力或部门协调通道,都是值得考虑的重点。
总的来说,税源监控和税收处罚的制度缺陷,是公共财政建设的巨大障碍。当然,转轨国家中通常存在的“政府亏欠我”的心理,使纳税光荣的观念并不容易建立起来,还需要长期的宣传和纳税心理培养,更需要政府真正实现支出“公共性”。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