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监管函[2006]第100号的要求,承德露露对于所 生产杏仁露产品使用的"露露"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情况以及2006年4月与露露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标权处置原则协议》的有关内容予以补充公告。